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
1993年成立的非政府组织
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的中国专门从事跨国公司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被联合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特别咨商单位。
2010年9月,十一届全国政协郑万通副主席担任跨国会会长。
建设宗旨
遵照“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秉承推动跨国公司成长和发展,促进中外企业交流与合作,以政府为依托,跨国公司为主体,服务为使命的宗旨。
主要职责
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推动中外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等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许多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个性化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历史影响
跨国会曾联合中国相关部委、国际组织、中外商会,举办过“世界经济发展宣言大会”、“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国际会议”、“中美大型企业经贸洽谈会”、“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跨国公司领袖圆桌会议”等十多个大型会议。不仅为政府与国内外大型企业之间、中外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了平台,就有关跨国公司的问题也向我国政府及有关部委提出过重要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2003年11月6日—7日,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的支持下,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二十多个部委领导、国际组织、外国商会等国内外各界的关怀帮助下,跨国会策划、组织并在广东珠海成功召开了“世界经济发展宣言大会”,发表了迄今为止第一个全球性的经济发展宣言——《世界经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发表28天后,联合国就以58届联合国大会文件形式将《宣言》发到了所有成员国,在国际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此举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组织机构图示: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任:罗小淇
助理主任:张鹏
值班秘书兼会员服务中心助理主任:耿小文
工作人员:李艳军、楚少龙
财务部
主任:金幼林
工作人员:刘滨
国际中心
主任:王音(兼)
助理主任:裴大香
工作人员:石海霞、朱岩
国内中心
主任:刘平(兼)
助理主任:王智慧
工作人员:郭瑞斌
事业发展中心
主任:宋卫东(兼)
助理主任:赵孔玲
项目合作中心
主任:唐海静(兼)
驻天津办事处
主任:罗小淇(兼)
助理主任:鱼、刘佳宜
会议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在未来的工作中,跨促会将借助丰富的政府和国内外社会资源,为中外大型企业搭建更高更广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中外企业有关项目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将不断策划举办国际、国内的大型活动,让中外企业有充分的机会分享资源,构建友谊,彼此交流,互惠合作。并以个性化的服务设计、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市场化的服务手段、国际化的服务标准和奋发图强的精神,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为中外跨国公司释疑解难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InternationalCouncilforthePromotionof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缩写:CICPM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从事跨国生产、贸易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企业、企业家及相关团体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促进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推动外国在华跨国公司的本土化进程,推动中外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东华门办公区)7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培育扶持、促进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推动中国公司在海外健康成长。
(二)促进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健康发展以及中外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展览展示,搭建中外跨国企业的互动平台,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外跨国企业提供建设性、指导性的咨询服务。
(四)为中外跨国企业与政府沟通和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国跨国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和外国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承接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中外跨国公司、著名企业指定或委托的课题,并遵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组织中外经济学家进行应用性研究,为其提供决策性依据。
(六)为中外跨国企业提供科学技术与人才引进的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网络信息服务,举办各类专业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报刊、书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须是在中国登记注册的跨国公司以及从事跨国公司和国际经济研究的单位和组织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在经济学研究和跨国经营方面有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发展方针与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
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凤晓生,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3日第二届第4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外合作
2022年9月21日,中国中冶与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主要职责
历史影响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会议结论
组织章程
对外合作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