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集体协商的特点包括身份对等、法律地位平等、公开公平平等、和平协商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协商。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是由双方各自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进行的,每方至少三人,并且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这种协商过程被称为“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集体协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工会兴起前后,当时雇主与工人开始进行集体协商和合约行为。1891年,
英国工业关系协调者先驱比翠丝·韦伯首次使用了“集体协商”一词来形容这些现象。在美国,1935年的国家
劳动关系法禁止雇主强迫雇员放弃加入工会组织和成立工会的权利,尽管如此,公职领域内的工会活动直到1950年代仍受到争议。1962年,美国总统
约翰·肯尼迪下令允许联邦雇员加入和成立工会组织。
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也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同时还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集体协商强调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确保协商过程公开、公平、平等,以及和平协商。集体协商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确保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
2011年7月2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在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访谈中提到,全总正在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加快制定《
工资条例》,并计划在10个省份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旨在将职工的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纳入协商范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的,但由于工会缺乏谈判勇气,多年来推进困难。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解决工会“不会谈”的问题。实际上,“不会谈”并非主要障碍,真正的挑战是如何让工会敢于与企业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