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当一个或多个征税实体对同一个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实施两次或多次征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跨国所得领域,涉及到法律性和经济性的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
基本类型
国际双重征税可以分为三类:
税制性双重征税,这是由于复合税制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
法律性双重征税,源于不同征税实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进行征税。
经济性双重征税,由于对具有经济关联的不同纳税人就同一经济源泉进行征税而导致,通常表现为对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更多次的税收。
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是由于各国之间在税收管辖权上的重复行使所致。具体而言,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纳税人的收入国际化,二是各国所得税制度的普遍化;此外,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方面也存在着冲突。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则常常因为同一所得被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出现,尤其是在公司和股东位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
解决方法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针对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案: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指的是征税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免税法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抵免法,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在居住国政府计算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应征税款时,允许他们将已在境外支付的税款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法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等不同类型。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为了应对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提出了多种措施:
股息扣除制,在征收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仅对股东的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现免税或减税。
分割税率制,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未用于分配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的税率较低,而后者的税率较高。
折算制,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用于股息分配。对于本国居民股东,国库会按照其收到的股息金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再以股息加上退税款为基础,按适用税率对股东征收所得税。
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
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税法规定
中国的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对国际双重征税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若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若纳税人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则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之后五年内的税额扣除余额中补扣。
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抵扣额的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无法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定率抵扣”方法,不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参考资料
双重征税.有道.2024-10-30
双重征税.有道.2024-10-30
目录
概述
国际双重征税
基本类型
产生原因
解决方法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税法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