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图书馆的前身是1945年晋冀鲁豫边区中学图书馆,1951年改为河北省立邯郸师范学校图书馆,1982年10月该校经国务院批准为邯郸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定名为邯郸师专图书馆,200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邯郸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图书馆更名为邯郸学院图书馆。
本馆是一个多学科的综合性图书馆,图书收藏种类较为齐全,学科内容比较系统、均衡,可以满足学子的求知需求图书馆现有文献总量199.1万册,其中纸质图书80.1万册,电子图书119万册。现刊1341种,报纸65种,各种学科工具书2万册。为实现该校“建本科、创名校”的发展目标和师生的求知需求,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我馆将加大采购力度,使图书馆藏书规模、现代化服务手段、信息获取渠道在短时间内迈上一个新台阶。同学们将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有更多、更新的知识可供摄取。
组织机构
图书馆设有:图书馆办公室、信息技术部、图书馆采编部、图书馆流通部、图书馆阅览部,现拥有社会科学图书、文学图书、自然科学图书、样本、现刊、过刊等8个书库。
师资力量
图书馆馆舍面积1.39万平方米,阅览座位2760个,馆舍整体成“钥匙”状分布,意喻着图书馆是开启学子们智慧的“金钥匙”。图书馆现有职工4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8人,中级职称13人。初级职称2人,硕士10人,本科学历18人,大学
专科学历15人,形成了较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职工队伍。
办管宗旨
图书馆经过几十年的历史积淀,已具有一定的实力,坚持“立足
邯郸市、服务社会、建设本科、创办名校”的办学方针,以服务教学科研为中心,以资源建设为龙头,以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需求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一个充满和谐和活力的特色图书馆。面对
信息时代的挑战,立足本位,全力为
邯郸学院的日常教学和科研课题提供信息文献后盾和技术支持;开拓进取,积极参与全国和区域范围内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图书资源和信息网络,力争为邯郸的区域文化和区域经济作出卓有成效的贡献。图书馆全体职工将以学院升本为契机,以崭新的姿态、真诚热情的服务,为学子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我馆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实行借阅一体化,开架式管理的服务方式。与此同步,积极进行图书馆现代化建设,1999年实现机检,拉开了我馆现代化、自动化、整合型图书馆建设的序幕。随着校园网的建设,该校
数字图书馆投入使用,在该校任何一台
计算机都可以阅读到电子图书和各类
学术期刊。同时,电子阅览大厅有微机200余台,可为读者提供最新的学术科研信息,享受音频、视频带来的双重冲击,完成自己探求知识的新体验。
规章制度
借阅规定
(一)凡本院教职工、学生均可成为本馆正式读者,凭本馆发放的借书证借阅图书及有关可借阅的文献资料,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可代借代还。
(二)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和半开架借阅,借书时无论教职工学生均需本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还书时交工作人员注销。
(三)读者个人书籍、提包、易燃品不得带入书库。书库内严禁吸烟,还书时由工作人员办理手续,不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进入书库。
(四)读者借书时持本人借书证借阅。闭架书库先由读者填写索书条,再由工作人员代为取书,开架书库以借书证换取代书板,入库选书时必须使用代书板,不准随意乱插乱放,所借图书由工作人员办理手续。
(五)入库读者离开书库时交回代书板,并以此换回借书证,损坏代书板者,罚款5元。
(六)办理借书手续前,读者应仔细检查书中是否有撕页、勾画、污损之处,如有,务必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注明,否则还书时一经发现上述情况,概由借阅人赔偿。
(七)借阅册数与期限: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每人10册、工人5册、在校生7册,借阅期限教职工两个月,学生45天。同时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逾期不还者,每册每天罚款0.1元。
(八)图书馆对借出的图书如急需时,有权通知读者限期归还。不按期归还者,以超期论处。
(九)外出学习的教职工应在学习前办理还书手续,如确因学习所需,应由主管部门出示证明,经馆长签字后可延期。因病休或住院治疗不能按期还书者应委托他人予以代还。如还书期限正值放假期间,借阅时间可顺延。
(十)读者需爱护图书,保护图书整洁,不可划线,圈点批注。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借出的图书如有损坏、遗失,应按书刊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馆藏图书中,字典、词典、手册、年鉴、百科全书等检索工具类文献,仅供室内查阅。
(十二)教职工调离学院和学生毕业,需要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归还,否则不予办理离院手续。
遗失、损坏赔偿
图书馆图书系国家财产,读者应自觉爱护,如有遗失/污损(包括勾画、涂抹、批注、圈点、弄脏、裁剪、撕页等),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丢失书刊的赔偿
1、可用同种同样版本的新书抵偿。
2、一般社科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88年(含8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3、一般自然科学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88年(含8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4、工具书、绝版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88年(含8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5、丢失多卷书中之一或几册者,按全套书总价的2倍赔偿,未丢失的其它个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
6、单本期刊按年价的两倍赔偿,合订本期刊按年价的5倍赔偿。
7、特种文献、科技资料按原价的5倍赔偿。
8、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丢失的书刊时,可持原书刊及赔偿收据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但需交手续费2元(含超期费)。
9、读者丢失图书应该在原定还书期限内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出交付赔款外,还将按超期予以罚款。
二、污损图书的赔偿
1、一般污损(如勾画、圈点、批注、涂抹等)根据程度确定相应的罚款,一般在10%-100%。
2、污损严重或已影响内容,安丢失论处,罚款后的图书仍旧归图书馆所有。
三、盗窃书刊的处罚
对盗窃书刊者、撕书者,除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图书馆内通报批评,并处以所偷图书原价的10倍(88年以前,含88年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罚款,同时停止其借书权力6个月。
开馆时间
注:每周四上午不开馆(全馆政治、业务学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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