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江武,女,
汉族,1958年1月生,
黑龙江省双城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管理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检察官。
1989年03月至1994年02月,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其间:1991年04月至1993年04月,挂职任江西省
瑞昌市副市长);
1995年04月至1996年12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至1998年04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1996年09月至1997年01月,参加
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0年02月至2003年11月,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1997年09月至2000年06月,参加
武汉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2002年09月至2003年01月,参加中央党校第39期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4年08月至2010年01月,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其间:2006年03月至2007年01月,参加中央党校第2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0年03月至2013年01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6年09月至2010年06月,参加
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
管理学博士学位);
十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安徽省十届委员会委员。中共
江西省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