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2006年建于河北的组织机构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主管的4A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
协会简介
2006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立足于先进实用经济和科技项目的推广与应用,服务于河北省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竭诚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目前,会员与合作单位中吸纳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中国科学院等众多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机构,与各发达省市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和业务往来。形成了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完善的服务体系。
通过协作,实现共赢是本会的突出特点。
本会会刊《河北经济协作》(刊号:JL01-1414)为省会优秀内资出版物。每期发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主要领导,省发改委等有关厅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委、县(区)政府、会员单位、省内外友好协会等。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本会门户网站“河北经济技术协作网”(备案号:冀ICP备09031975 ),是宣传会员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窗口与平台。
本届会长为河北省总工会原副主席郑今朝,在全省业界有资深影响。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组织与提供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的宣传与咨询服务;
●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经济技术项目对接与投融资协作洽谈;
●组织与开展节能环保项目服务;
●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推介、交流与论坛;
●组织与开展与经济技术协作有关的业务培训及各项社会活动;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for economic and 松香酸 accelerate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HB托尔斯港大前锋E.A.T.A.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与经济技术协作相关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对内经济搞活,对外经济开放”的基本原则,围绕发展我省区域经济、县域经济和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的战略部署,提供经济技术协作服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贫困或落后的区县、村镇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改善人文环境,促进我省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河北省”,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569号
邮编:05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我省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充分利用国内外信息资源,帮助各市、县举办经济技术项目对接,合作洽谈会,并不定期地组织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会;
3、组织境内外有关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考察活动及参观学习活动;
4、介绍省内外发达地区的先进区县、村镇及单位与我省贫困落后的区县、村镇及单位实施对口帮扶,并为其建立友好区县、友好村镇及友好单位牵线搭桥;
5、为我省各市县及企业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招商融资、人才引进、劳务输出、技术开发、项目建设、难题招标提供全方位服务;
6、根据各市、县的经济特色,提供经济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
7、为单位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产业损害调查服务;
8、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9、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支持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要时以本会名义为会员进行呼吁;
10、开展有益于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其它活动;
11、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编辑出版有关报刊及图书资料;
12、在国际互联网上创办经济技术协作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1、单位会员:同本会业务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的金融投资、招商合作、技术开发与研究、经济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与辅导、经济与科技信息服务行业的各种专业机构、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从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必须拥有合法身份,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5、决定本会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会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员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5、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5、银行存款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0月19日
协会领导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会长 郑今朝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