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CICEC)成立于1984年,是从事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概况
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是我国
改革开放后,于1984年经中央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对外文化民间团体。2014年是文化中心成立30周年。2014年10月29日,文化中心30周年纪念大会将在京隆重召开。
文化中心的发展,始终得到中央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王兆国曾先后担任文化中心理事会理事长。
1994年,江泽民总书记为文化中心成立10周年题词:“搞好对外文化交流,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1999年,时任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同志接见出席庆祝文化中心成立15周年暨第三届理事大会全体人员,高度评价文化中心工作,并合影留念。30年来,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都曾拨冗参加文化中心主办的重要活动。
文化中心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指导下,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迄今,已组团出访美洲、
欧洲、
亚洲20多个国家,接待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团组2000余批次、33000余人次,举办2000余场次演出展览、会议论坛,涉及领域涵盖了文化艺术、科学技术、
政治经济学、民族宗教、教育管理、新闻出版、学术研究等多个方面;所属机构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和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4000多种图书、3000多种音像制品。这些活动对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中心始终坚持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开展对外文化民间交流活动,有力服务国家对外工作。率先开展对美文化交流,开启了我国
改革开放后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精彩篇章。
1984年至1988年间,邀请美国波利尼西亚文化中心代表团访华,受到李先念主席、李鹏副总理的接见。
文化中心广交四海朋友,大力开展民间外交,积极促进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在我国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新加坡、
以色列、
韩国等国的建交过程中,文化中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文化中心积极作为,服务国家外交工作大局,有力传播我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的理念。
1992年,中韩建交之际,邀请韩国
韩国浦项钢铁集团代表团访华,受到朱基的接见。
文化中心倾力扶持、打造主流、高端文化品牌,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国家对外宣传和公共外交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
2007年,举办中国
西班牙文化年系列活动,西班牙国王
胡安·卡洛斯一世和索菲娅王后出席。
2013年,合作举办中非合作圆桌会议。
文化中心紧扣时代脉搏,着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独具特色的文化交流平台,影响广泛。
1992年至今,邀请
法国钢琴家
理查德·克莱德曼来华30多次、巡演400多场次,使之成为在中国家喻户晓的钢琴大师,并引领了一代中国人对钢琴的热爱。
文化中心及其所属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开展高水平文化艺术活动,举办国外名家、不同流派的画展、艺术展,以及
意大利、法国、
西班牙等国文化年、
中国艺术节、音乐节活动,异彩纷呈;邀请
德国、
奥地利、
俄罗斯、
乌克兰、
英国等国的交响乐、
芭蕾舞、
现代舞、
歌剧、话剧等著名艺术团体,以及国际顶尖音乐大师来华竞演,热力不断;举办中国民族
器乐、戏曲音乐会,组派中国艺术家、艺术团赴境外,倾情演出,美轮美奂。文化中心推出的近2000场文化艺术活动,流行与经典佳作迭出,华美乐章和视觉盛宴相互交融,呈现了文化艺术的精美与厚重,获得了广泛赞誉。
文化中心关注科技、经济及社会人文交流,组织开展论坛、讲座、调研等高层次、高质量学术活动,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1984年,举办“振兴中华——海外赤子心”座谈会,为我国经济建设出谋划策,彭真、邓颖超、习仲勋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文化中心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设立公益专项基金,助力我国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中心所属中国国 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募集协议资助款2亿5000万人民币,设立7个专项基金。面向全国18所
师范大学设立德教双馨教师和优秀师范生奖励基金,为期14年,已成为教育部师范教育最重要的资助项目;专项资助
四川省、
贵州省等西部省份25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优秀代课教师和学生,已达7000人次;资助设立5届中国藏学研究
珠峰奖,是目前国家级藏学研究最高奖;结合师范特色,在
北京师范大学搭建育人平台“瀚德学院”,专项资助、培养高端
国际化人才。文化中心基金会的公益活动,树立了坚守三尺讲台的典范,激励后备教师人才担当重任,为贫困学生点亮青春自信,为教育兴邦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年以来,基金会设立英华基金、未来基金、黔峰基金,资助西部省份25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优秀代课教师和学生。
文化中心充分发挥地域文化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全国23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先后成立了文化中心,在各自理事会的领导下,结合当地资源,广泛开展中外文化交流、文明互鉴活动,为推动国际合作穿针引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国形成了有效的工作网络。
中原地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如今已成为中国对外文化民间交流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今后将在中国
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努力打造成为国内一流、世界著名的文化民间团体,为中外文化交流、世界和平与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组织宗旨
加强中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好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为我国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服务,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作贡献。
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由科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及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经济科技、艺术体育领域的著名学者、知名人士组成。第一至三届理事会理事长由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同志担任。2004年,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由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担任。2013年,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担任。
组织章程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为: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英文译名为: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 缩写为:CICEC,以下简称“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是从事多层次、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文化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其宗旨是: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为中国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服务,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文化中心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化中心的工作涵盖:
(一)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经济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与国(境)内外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组织国际会议、访问活动,举办演出展览、培训讲座,出版发行图书、音像制品;
(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
第七条 文化中心聘请个人担任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担任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文化中心章程;
(二)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能够参加文化中心活动、支持文化中心工作。
第九条 理事获得聘任的批准程序是:
(一)本人同意并由文化中心部门推荐;
(二)经理事长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二)获得文化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文化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文化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文化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辞聘,应向理事长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违反文化中心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文化中心聘请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若干名,对文化中心工作给予咨询、帮助和指导。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理事会分设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经济科技、文艺体育四个专业组,负责规划、指导文化中心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文化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文化中心章程;
(二)审议通过文化中心工作计划;
(三)审核通过文化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长会工作职权包括:
(一)领导文化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五)决定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聘请和罢免;
(六)审核批准文化中心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化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较高职务;
(三)身体健康,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秘书长担任文化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文化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文化中心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中心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文化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文化中心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中心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中心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三年修订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文化中心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事件
2022年2月11日,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审议,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取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