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41年3月,在中共山东分局的领导下,伴随着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在沂蒙山区的成立,设立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战时高级审判处,并在主任公署设立分处,在专署和县设立司法科。
1949年10月,临沂分属沂蒙、
尼山、台枣、滨海4个专区,均设有专署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
1949年10月,临沂分属沂蒙、尼山、台枣、滨海4个专区,均设有专署司法科,负责审判工作。
1953年7月,沂水专区撤销,沂水分院并入临沂分院。
1955年3月,临沂分院改称为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94年12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
临沂市。次年,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五)受理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八)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九)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十)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内设部门: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法官管理处)、离退处、机关党委、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商事审判庭)、民三庭、民四庭(破产审判庭)、行政庭(赔偿办)、
审监庭、执行局(下设执一庭、执二庭)、研究室、宣传处、审管办、技术室、法警支队、行装处、监察室、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培训中心等。
所获荣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获得全国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司法行政、人民陪审员、信访工作、司法警察、思想宣传、妇女维权先进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
兰山区、
莒南县、
河东区、
费县等法院被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党建工作、集体
一等功等“国”字号集体荣誉。
2020年1月,授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
参考资料
法院简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