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7月11日,成立初期名为青岛市人民法院。1956年1月3日,青岛市人民法院更名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青岛市
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
截至2023年12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9个业务部门,包括立案一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等,办理案件超过3万件。此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指导所辖7区3市共1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先进集体”“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优秀组织奖”等称号;涌现出“全国法官十杰”牟乃桂、“全国优秀法官”陈晓静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1979年7月,为健全审判机构、依法处理各类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有刑事、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筹建经济审判庭。1982年10月,设立执行庭。1984年11月,成立法医技术处,负责刑、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工作。
1985年开始,为提高法院在职干警的业务素质,法院按照《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章程》规定,在
青岛市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
山东省分校青岛分部,负责对青岛两级法院学员的教学组织工作和辅导工作,提高了法院在职干警的业务素质。
199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其内设机构,所有执行案件归属各级法院执行庭管辖,案件的执行权、执行案件的裁决权分由不同的人员执掌,防止滥用执行权、裁判权。
200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高级法官牟乃桂“中国法官十杰”称号。牟乃桂是
山东省唯一当选的法官。
2011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首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是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的中级法院之一。
201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全国优秀法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陈晓静入围表彰名单。同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个预防惩治性侵犯罪联动机制试点。
2015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定的50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同年获评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
2019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所作的商事判决。2021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优秀组织奖。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2月16日,
江歌母亲诉
刘暖曦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10月31日,
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月22日下午,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第二次开庭;12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