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毕业于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律系。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警察学校,随即分到广东省肇庆市南岸公安分局进行为期一年的公安基层锻炼。1993年的秋季回到广东省警察学校担任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工作。1997年随着该校与广东公安专科学校合并,继续留在广东公安专科学校(即现在的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任讲师,完成了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取得了
刑法学硕士学位。
参编了《
行政法学》,发表了《论类型学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谐社会的宪法学分析》等论文。
1995年,因工作成绩优秀,荣获
广东省公安厅嘉奖,在2001年教学质量评估中荣获
二等奖,2002年教学质量评估中荣获二等奖,2003年教学质量评估中荣获
一等奖,2004年教学质量评估中荣获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