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王卫星以王珞丹名义将其购买的
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王卫星与王珞丹却未组织验收,并拖欠了部分工程价款。2017年,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到王卫星和王珞丹的身份情况,于是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法院裁判结果为王卫星和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等。
2012年12月5日,王卫星以王珞丹名义将其购买的
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2014年,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将项目结算单发送给了王卫星,但王卫星并未做出回复。同年,王卫星与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口角,最终不得已报警处理。
2021年10月,法院裁判结果为王卫星与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等。
2012年12月5日,王卫星以王珞丹名义将其购买的
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王卫星与王珞丹却未组织验收,并拖欠了部分工程价款。
2014年,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将项目结算单发送给王卫星,但都未得到回复。同年,原告见
王珞丹一方迟迟未给回应,便派人去施工地讨要工程款。双方发生口角,最终不得已报警处理。次年,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度讨要无果。在2017年查到有关王珞丹的身份情况,才得以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豪雅公司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豪雅公司工程款309605.1元。同时,豪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卫星2013年6月19日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0000元,豪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84694.08元。
2020年8月24日,王卫星与
王珞丹方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87元,由王珞丹、王卫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10月,王珞丹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309605元,立案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王卫星已先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金额汇入法院账户,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定,双方互为债务关系。截至2021年10月22日,
王珞丹及家人并未收到对方应支付的款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10月22日晚,王珞丹工作室发声明,回应“王珞丹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一事。声明中称,王珞丹和其家人王卫星并未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也并非网传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声明中表示,该案件系普通民事纠纷,是豪雅公司因房屋装修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譬如多处漏水)等原因导致房子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所致,不存在所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判决生效后,王卫星(王珞丹父亲)积极联系豪雅公司协商解决,多次联系未果。因豪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就债务履行的方式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