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概念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定义、量刑
根据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
虐待罪中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客体要件
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也就是说存在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之间的单向、长期、恶劣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暴力),才能以虐待罪来处理;比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单方面暴力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但是却不是以“虐待罪”来定罪论处;视具体情况可以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害罪等罪行。与此同时,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扩展了“家庭”的范围,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了反家暴的范围。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行辨析
虐待行为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案件剖析
案件1 女公务员殴打母亲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王某向其七旬母亲施暴,该女子不断推搡母亲,狂扇母亲耳光并称:“把字给我签上!”并且不时大喊“你听不听话”。老人跌坐在沙发后,女子朝着老人头部进行殴打。其间,有人前来劝阻,但女子仍然继续施暴。
司法依据:
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就是认定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这类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涉案人员为党员的,若在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该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法法衔接条款,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成分;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案件结果:
2021年11月29日,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回应称,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殴打60岁以上老人,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
案件2 牟林翰虐待女友案
案件详情:
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因纠结其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导致受害人多次试图通过割腕、吞药等手段自杀,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之后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于2020年4月经长期救治无效而死亡。
司法依据:
牟林翰主观态度卑劣,持续性对共同生活的女友实施精神操纵、虐待、侮辱,最终导致其在压力之下自杀,社会影响恶劣。追究牟林翰的虐待罪,需要用司法证据证明2个基本条件:一、被虐待对象“属于家庭成员”;二、看似没有动用暴力手段的侮辱、PUA同样构成虐待行为。PUA作为一种骗财、骗色,甚至蛊惑他人自杀的情感操纵术,其罪恶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因为没有直接实施殴打、禁的暴力行为,易逃过刑事打击。司法机关对牟林翰案中出现的这种新型的精神虐待犯罪类型,敢于担当,用足既有司法政策工具,争取“应罪尽罪”,适用了“虐待罪”的罪名予以打击。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书中认定:一者,牟林翰和陈某某之间已经共同居住,参考见家长的时点、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等情况,认定两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二者,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认定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并且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目录
概述
法条依据
客体要件
司法实践
罪行辨析
案件剖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