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
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流派、唱腔、方言、音乐和传统表演技艺及相关
知识产权;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艺;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秦腔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资源普查,征集、抢救、保护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
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
秦腔艺术品牌的保护。秦腔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秦腔艺术名团、名家、名剧保护目录,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