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是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深圳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圳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深圳市委、市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ENZHEN。缩写为:CASS
第二条 本会是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由深圳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深圳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圳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深圳市委、市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定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具有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的现代科技社团,为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促进土建科技人才的成长江和记实业提高,把深圳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学术道德,坚持民主办会。
第四条 主管部门
1.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2.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3.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
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依托单位及住所:
1.依托单位:常务副理事长所属单位;
2.住 所: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下列业务:
以开展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制定行业标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科技咨询和培训教育等为重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学会的社会公信力,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
(1)学术交流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考察,编辑学术交流文集和刊物;加强与内地、港、澳、台及国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2)技术创新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
(4)技术培训
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知识更新,举办技术培训;
(5)技术服务
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我市土建科技进步建言献策,对我市土建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科研开发项目的立项评估和科技成果的鉴定,承担地方性技术标准或统一技术措施的编制或审查等工作,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科技工作,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咨询;
(6)为会员服务
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及时满足会员的正当需求,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立优秀论文、优秀科技成果、先进科技工作者等奖项,做好表彰工作,举荐优秀人才。
(7)根据需要兴办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1)具有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3)在本行业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 (不受职称或学历限制);
(4)非本市户口,被聘在本市从事土木建筑有关工作二年以上,符合上述会员条件;
(5)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台上述会员条件的中国藉或外藉华裔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3)单位会员提出申请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通过)可成为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停止其理事单位会员资格。
(三)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
(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学会领导人,任期届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分别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等荣誉称号,有权列席理事会,并颁发证书。
(2)曾担任本学会各届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3)对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对学会有贡献有威望的老专家、学者,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并担任本届理事会顾问。
(四)通讯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通讯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各项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章程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通过理事单位提名;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本届理事、拟任下届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的会员。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专业委员会、上届秘书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企事业单位按照理事条件和分配名额,由上届理事会推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理事单位的增补和退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必要时,对本会章程作出暂行规定,并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业主管部门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二)、(四)、(十一)款外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理事单位中,选出五位副理事长,由每位副理事长轮值担任理事长一年,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从副理事长中产生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其所在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担任学会依托单位,对学会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2)为学会专职秘书长提供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3)为学会秘书处及学术刊物编辑部提供办公用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天津市重庆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
(二)专职,不再担任依托单位其他工作;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学会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并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统一为: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
(一)现已设立如下专业委员会:
(1)建筑专业委员会;
(2)结构专业委员会;
(3)建筑电气专业委员会,(含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4)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5)排水管专业委员会;
(6)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7)施工专业委员会;
(8)市政工程专业委员会;
(9)砼与预应力砼专业委员会;
(10)电子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
(11)防水工程专业委员会;
(12)门窗幕墙专业委员会。
按发展需要,还可增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二)各专业委员会可按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专业委员会(组)设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组长),由各委员会(组)推选产生。
(三)各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中国医促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学术活动,负责完成理事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性学会的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下列标准收取会费:
(一)个人会员: 20元/年。
(二)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五)轮值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及财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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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