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放行是海关在完成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查验等工作后,对其实施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并允许其离开
海关监管现场的一个工作环节。
基本介绍
海关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在货运单据上
签印放行。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
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基本形式
征税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取得海关放行前,如属于应税货物,应由海关的税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并根据一票一证的方式对这些货物收发货人征收有关关税和代征税,然后签印放行。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科学归类、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其工作重点是“抓好对一般贸易的审价,对特定减免税的审批,对加工贸易的稽查,对缉么、稽查办案要杜绝以罚代税的现象”。
担保放行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是担保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件不能及时备齐而向海关申请先予放行时,以向海关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
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性,避免因纳税人无偿付能力或不履行义务而对海关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答合下列情况的进出口货物实行担保放行制度。
担保的形式
进出口货物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对要示减免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之前,担保人申请先期
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可由缓税单位的
开户银行担保。
担保的程序和期限
1.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申请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海关进行审核后,确定担保的形式。
2. 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报关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3. 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由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适当予以展期。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担保的销案
当事人办理进出口担保申请时,应在担保期满前,主动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其中已缴纳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对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 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告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 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信任放行
这是海关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的一项措施。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分类。对被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给予通关便利,采取集中报关、预先报关、信任放行等优惠措施,使这些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径直放行,事后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或集中定期纳税来完备海关手续。这种放行制度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报关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的。但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海关构成一定的管理风险。为此,各地海关采取与企业签订“信任
放行”的谅解备记录,实行“义务监管员”制度,即企业按海关要求推荐义务监管员,经海关培训合格后发证上岗,代替海关行使权力。有的海关还开辟了“信得过企业窗口”,对这引起企业的货物随到随放,由业务监管员代替海关查验。这些措施,为企业节省了通关费用,同时也缓解了海关力量不足的矛盾。当然,经海关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发发现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海关可以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取消通关优惠企业资格,并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