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
联合国大会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公约第十二条确立了公约审议机制,旨在系统性评估与公约相关的新科技发展对公约造成的影响,引导和促进生物科技发展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降低误用、谬用风险。中方支持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科学咨询委员会。相关机制应由缔约国主导,充分体现地域平衡与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保持专业性和独立性,并坚持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
发展历史
1972年4月10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分别在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伦敦和
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5年举行一次,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该公约举行过六次审议会议。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2001年,
国际社会本已就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达成一致,但美国以“核查损害美国的安全和经济利益”为由,突然单方面退出谈判,造成《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谈判长期停滞。2016年11月7日至25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举行,对2011年以来多边生物军控进程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通过了最后文件,决定未来四年每年举行一周缔约国会议,并相应延长“履约支持机构”授权。在第八次审议大会上,中国积极、主动、深入参会,提出了“制定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范本”和“建立生物防扩散
出口管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两个倡议。在2017年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各方普遍希望就新的会间会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以推动公约进程不断发展,会议最终通过公约2018年至2020年工作计划,就国际合作、科技发展、国家履约、加强公约机制等问题开展合作。
2018年6月,中国政府与公约履约支持机构合办的“构建全球
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制定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国际研讨会在天津举行。各方重点围绕“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范本”草案进行研讨,深入讨论合成生物学、
基因编辑技术等生物科技发展给生物安全带来的影响,不断推进“准则”制定工作。2019年7月,在公约专家会期间,中国举办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合作交流”专题边会,促进会间会进程,分享中国科学家的经验。在2019年12月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各方围绕公约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展开讨论,但各方立场分歧较大,未达成会议报告。在会上,
中原地区阐述了中国对全球
生物安全形势的看法和主张,介绍了中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最新实践。
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俄罗斯重申《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支柱,决心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1975年生效,《公约》的目标始终是完全消除生物武器。10月7日,中俄两国外长发表关于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联合声明。声明强调《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阐明了中俄维护公约的坚定决心,同时对美国的生物军事化活动表达了严重关切。声明指出,美国在境内外开展的生物军事化活动对中俄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风险,也损害了相关地区的安全;美国应以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对其境内外生物军事化活动作出全面澄清,停止独家阻挠建立公约核查机制,并接受监督、核查。2021年至2022年,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公约专家会、缔约国会、第九次审议大会筹备会等会议,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受到与会各方高度评价。截至2021年11月,共有183个缔约国。
2022年7月29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会议期间,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巴基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外长发表了关于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联合声明。声明充分体现了各方践行真正的
多边主义、加强全球
生物安全治理的坚定决心和负责任态度。12月16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在
日内瓦闭幕,中国成功推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
组织架构
协助机构
合国《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于2007年8月23日在瑞士
日内瓦宣告成立,各缔约国从此拥有了一个国际组织协助其更有效地应对生物武器造成的威胁,并帮助其执行公约所规定的条款。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没有像《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那样,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定的执行和实施。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成立是《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步。该协助执行机构任务繁重,将负责推动公约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为缔约国提供行政支持,促使缔约国全面履行禁止生物武器的承诺,并敦促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尽早成为其成员。《核不扩散条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执行机构分别为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这两个组织相比,《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执行协助机构的规模和工作侧重点是不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规模较大,拥有自己的实验室和核查人员,能够依据需要派遣核查人员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执行协助机构只有三名工作人员,工作以促进和协调成员国加强自身对于生物武器的控制为主。
成员国
截至2021年11月,共有183个缔约国。2022年7月29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长会议期间,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巴基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外长发表了关于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联合声明。
相关内容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
莫斯科和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供签署,生效日期:1975年3月26日。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英国和
美国该公约各缔约国,决心采取行动以便在全面彻底
裁军方面——包括禁止并消除一切种类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内——取得切实进展,并深信通过有效措施禁止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将能促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实现。承认1925年6月17日在
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重要意义,并且也意识到该议定书在减轻战争恐怖方面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贡献,重申它们坚持该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并要求所有国家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目标,回顾
联合国大会一再谴责违反1925年6月17日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一切行动,愿意对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信任和全面改善国际气氛作出贡献,也愿意对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出贡献,深信通过有效措施从各国
武库中消除诸如使用化学剂或细菌(生物)剂的大规模毁灭性危险武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确认一项关于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协议,是朝向同样就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的有效措施达成协议所迈出的第一个可行步骤,并决心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决心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深信这种使用为人类良心所不容,并应竭尽全力使这种危险减到最低限度,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一、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二、凡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
运载工具。
第二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应于该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凡属该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切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在实施本条规定时,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
第三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将该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四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应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该国领土境内,在属其管辖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并防止发展、生产、储存、取得或保有该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
运载工具。
第五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解决有关该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该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时,彼此协商和合作。本条所规定的协商和合作也可在
联合国范围内根据
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国际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该公约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由该公约各项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得向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这种控诉应包括能证实控诉成立的一切可能证据和提请安全理事会予以审议的要求。二、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安全理事会按照
联合国宪章条款根据其所收到的控诉而发起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安全理事会应将调查结果通知该公约各缔约国。
第七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该公约遭受违反而使该公约任何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
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该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
第八条该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
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该公约各缔约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目的承诺继续真诚地谈判,以便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这类武器和销毁这类武器的有效措施,以及就有关为武器目的生产或使用化学剂所特别设计的设备和
运载工具的适当措施,达成协议。
第十条
一、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与——尽可能充分地交换关于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有条件这样做的各缔约国也应该进行合作,个别地或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一起,在为预防疾病或为其他和平目的而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细菌学(生物学)领域内的科学发现方面,作出贡献。二、在实施该公约时,应设法避免妨碍该公约各缔约国的经济或技术发展,或有关细菌(生物)的和平活动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包括关于按照该公约条款使用于和平目的的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以及加工、使用或生产细菌(生物)剂和毒素的设备方面的国际交换在内。
第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得对该公约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自其为该公约多数缔约国所接受之时起,对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生效,此后,对其余各缔约国则应自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该公约生效满5年后,或在这以前经该公约多数缔约国向保存国政府提出建议,应在瑞士
日内瓦举行该公约缔约国会议,审查该公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该公约序言的宗旨和各项条款——包括关于就化学武器进行谈判的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项审查应考虑到任何与该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的新发展。
第十三条
一、该公约应无限期有效。二、该公约各缔约国如断定与该公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该公约。该国应在3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该公约所有其他缔约国和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它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第十四条
一、该公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该公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生效前签署该公约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该公约。二、该公约须经各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
美国、
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三国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三、该公约应在包括经指定为该公约保存国政府在内的22国政府交存批准书后生效。四、对于在该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该公约应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五、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和该公约生效日期,以及收到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六、该公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该公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五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保存在英国政府的档案库内。该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重要作用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公约意义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国际安全和全球
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国际防扩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开放签署50年来,在禁止生物武器、防范生物安全威胁、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背景下,全球生物安全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传统生物安全威胁尚未根除,非传统生物安全威胁更为多元,新型生物科技被误用和谬用风险加大。
俄罗斯教育科学院副院长、
俄罗斯科学院院士、前俄罗斯国家总防疫师根纳季·奥尼先科在表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对于禁止和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推动建立对生物武器的监督核查机制。”
相关事件
2024年1月15日,俄罗斯武装力量辐射、化学和生物防护部队司令
伊戈尔·阿纳托利耶维奇·基里洛夫中将在简报会上表示,美国正在加紧从事“生物间谍活动”。基里洛夫说:“美国军事生物学家的工作旨在制造‘人为控制的流行病’,并且不受《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联合国秘书长调查生物武器使用情况机制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