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cremation),又称熟葬、焚尸、
火化,是指将死者遗体用火焚化的方法,是一种传统的民俗事项,古时多存在于少数民族,现代社会已普遍推行。火葬并不是
中国所固有的,在欧洲及
古印度等地也曾盛行。
火葬的基本方法是将尸体装殓以后用火焚化,最终保存骨骸。在中国自
周朝以后,每个朝代几乎都有关于火葬的记录,关于火葬的最早记载出现于
春秋战国时期,《
墨子·节葬》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而未足为异也。”根据史书记载,火葬在中国古代多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如突厥、
傣族、
彝族、
哈尼族、
纳西族、
赫哲族等,这些民族关于火葬的风俗各有不同。
唐朝代,中国西北地区仍然推行火葬并向中原延申,但中国自
西汉以来尊崇
儒家文化,
中原地区早已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之说法,火葬并未在中原地区推行开来,只存在于僧侣之间。宋时,火葬有了一席之地,有史料记载:清
顾炎武《日知录·火葬》载“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
清朝初火葬较为流行,
顺治九年曾颁布火葬制度,不同等级的人死后多久
火化作了明确规定。直至
爱新觉罗·弘历继位,为了统治需要限制火葬,推行土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151位
党和国家领导人签名倡议实行火葬,1985年《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殡葬改革逐步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是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词源定义
火葬是葬俗一种,也称“熟葬”“焚尸”“
火化”等,即将死者遗体用火焚化的葬法,是中国最古老、也最现代的葬法。基本方式是将尸体装殓以后用火焚化,最终保存骨骸。中国关于火葬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墨子·节葬》,少数民族地区多实行火葬,但各民族火葬仪式和风俗各有不同,如
赫哲族对烧死、淹死、
缢死、被打死的、外边死的、得肺病死的一律火葬。
西藏自治区的
活佛及达官贵人死后,举尸而焚,焚后或装于器皿之中供于
牌位;或建塔藏之;或将骨灰于高山之巅和江湖之上撒簸。
“死”表示生命的终结,与“生”相对。“死,也,人所离也,从歹,从人”。在
甲骨文中,从字形上看,“死”就像生者哀悼死者,凭吊于骨殖之旁,有凭吊骨殖的意思。甲骨文成熟于商代,这说明,丧葬习俗的形成阶段应该在殷商时期,或许殷商之前就有了一定的萌芽。
《说文解字》:“藏也,从死在茻中,一其中,所以荐之。”火葬就是以火燃草化尸。火葬最初是在游牧民族中盛行,这在先秦时就有记载,《墨子·节葬下》云:“秦之西有仪渠国,其亲戚死,聚薪柴则焚之。”《列子·杨朱》载曼平仲的话:“既死,岂其我哉,焚之亦可。”同时《吕氏春秋·义赏》中提到:“氐羌之民,其虏也,不忧其系累,而忧其死不焚也;皆成乎邪也。”可见当时氐、羌等民族重视火葬的习俗,但《
吕氏春秋》对其持批评态度,可见
中原地区的
汉族并不以火葬为通用习俗。
诞生背景
火葬是全世界范的一种古老的葬式,流传时间长,历史悠久,分布的地域广,涉及的民族多,人群广泛。 火葬的背景不同区域不尽相同,不同年代、地区、民族和社会的经济和宗教信仰,及其复杂。以下从中国火葬的历史演变角度分析,有以下原因。
早期少数民族火葬的原因
有的学者认为火葬起源
小行星3789。火葬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
新石器时代,从
商周至
唐朝是中国火葬发展的时期,主要流行的地区是中国西北、东北、西南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之所以盛行火葬,可能与所处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形态和灵魂不死观念有关。
第一,地理环境不利于土葬,因为这些地区都地处边远的山地,没有大块的平地,而火葬不需用地,比较适合。
第二,社会经济形态还处在游牧和狩猎为主的较原始的状态,农业经济不发达,火葬相对简单,适合当时的经济状况。
第三,一些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认为,灵魂不灭,祖先的灵魂能庇护子孙后代,具有祸福本族的神秘力量。
基于上述三点原因,边陲的少数民族先民认为如何处置亲人的遗体至关重要,而最好的处置方法是火葬,当时人们相信通过火葬可以使亡者的灵魂得到解脱和
升华。他们甚至害怕死后不进行火葬,享受不到火葬的待遇。尽管自
东汉以后,居住在边陲的少数民族也陆续向内地迁移,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 在
汉族影响下均不同程度走着封建化的道路,社会经济形态也向着定居的农业生活和半农半牧生活过渡。但是这些民族在统一的过程中,争战不断,居无定处,如有人死亡,不愿弃之他乡,而
火化以后,骨灰的携带更加方便。此外,灵魂不灭观点,也是边远少数民族流行火葬及其长久不衰的原因。
唐代以后中火葬流行的原因
社会经济的原因
在古代中国,很多贫民就没有自己的土地,亲人死后即使想土葬也没有可以葬身的地方。在
北宋时期,土地被朝廷扩大官田占了大部分,剩下的又被大官僚豪绅和寺院占有。到了
南宋时期,土地集中速度更甚,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二为佃户,北方农民还不堪
金朝压迫,不断逃往
江南,使无田地的贫民更多。当时的贫民死后,根本没有土地可以埋葬,火葬是无奈的选择。《
宋史》记载:北宋时河东地狭人众,民惜地,不葬其亲,或贫无葬地者;或葬送费广,贫下之家,唯务从简,是以火葬为便,相习成风。
佛教传入的影响
史学界有人认为,火葬起源和盛行于古印度,后随着佛教而传入中国。
唐朝高僧唐僧,在《
大唐西域记》中说,
印度葬礼有三种方式,其一为火葬,积薪其燎。佛教自
东汉时传入中国,如按火葬起源于古印度的说法,那么,东汉后,中国
中原地区地区就逐渐出现火葬了。依照佛教教规,佛教僧徒死了要火葬,寺院的火化场不仅火葬和尚尼姑,而且也火葬民间的一些信徒,甚至替世俗民众办理火葬。宋代以来,历代统治者利用佛教进行思想统治,同时佛教中的某些思想也为宋明理学所吸取,因此佛教的社会影响更大,传播也更为广泛。当时南方一带民间崇佛的现象更加普遍,这对火葬的流行当然起到推动作用。如宋时永亨《搜采异闻录》卷三记载:“自释氏火葬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
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富贵人死,一切亲属男女,皆衣粗服,随遗体赴焚尸之所。"考古资料也证明,火葬墓发现较多的地方,都是佛教盛行的地区。
现代社会火化的原因
在中国死亡人口中,选择火葬葬式的占40%,在大城市中,几乎全部选择了火葬。这既是传统火葬葬式的沿袭,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殡葬改革的结果。火葬在中国符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要求。首先,火葬更科学。抵触火葬的人一般认为灵魂不死,其实,人死之后,人的精神活动随即停止。其次,火化更卫生。尸体中有
病原菌和其他有害细菌,通过高温焚化,能够避免细菌再传播。第三,火化更经济。火化不用棺木,不用土地,火葬可以减少耕地占用,也可减轻亡者家属的费用支出。第四,火葬更方便。可减少传统葬礼习俗中的繁文节,骨灰的处理也更加方便。
历史沿革
国际
古希腊罗马时期实行过火葬,
中世纪时盛行土葬,到文艺复兴后,火葬重又复兴,19世纪
欧洲推行火葬运动,当代世界工业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火葬处置遗体。
日本
平安时代佛教传入
日本,佛教的丧葬类型——火葬也被当时的日本贵族所接受。同时因为
瘟疫等疾病而死的平民或是无力土葬的庶民,也处于各种原因开始火葬。根据《
续日本纪》记载,从文武元年(697年)到延历十年(791)年,共有
持统天皇、
文武天皇、
元明天皇、
元正天皇、文武天皇皇后宫子等五人死后采用火葬。但由于受到传统的神道教和
儒家思想的影响,所以日本的火葬使用比例并不高,葬法的主流仍然是土葬。明治政府成立后于
明治六年(1873年)七月十八日以太政官公告的形式出台了火葬禁止令。然而随着明制时期人口的迅速增长,墓地不足,为此明治政府于明治八年废除了“火葬禁止令”。随着“火葬禁止令”的废除,火葬场数量大大增加,丧葬仪式缩短以及
日本的
祖先崇拜思想,火葬逐渐发展成为日本社会的主流丧葬方式。
英国
早在6世纪以前,
英国古文献中就有焚烧尸体可以"保护生者免于腐败物侵扰“的记载。6世纪中叶开始不列颠居民大规模接受和信仰
基督教,基督教徒认为基督徒的身体是神圣的,传统土葬符合基督徒保存身体完整性的意愿,因而19世纪初英国社会没有出现偏爱火葬的态度。1883年,英国开始火葬立法,火葬方式在英国得以推广。1886年3月26日,英国的首个正式火葬仪式在沃金火葬场举行。1902年
英国议会通过火葬法案,法案正式规定火葬是一种合理的处理尸体的方式,并且设置专门的机构对火葬全程实施监管。
其他欧美国家
19世纪后期欧美诸多国家都已经有了明确的火葬立法。
德国和
意大利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火葬式合法的埋葬方式。
瑞士也取消了禁止火葬的条例,并且新建了一个大型火葬场。
荷兰的一个火葬公司在全国增开了几家分公司。
巴黎市政当局也在积极支持设计更好的焚烧熔炉。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先后成立了几家火葬公司。
巴西政府也批准了在
里约热内卢新建火葬场的提议。
中国
先秦
火葬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
新石器时代,考古发现,中国
辽东半岛普兰店区双旁石棚墓葬内有火烧的人骨,并有陶壶和石纺轮随葬。这种
石棚墓是新石器时代晚期到
青铜时代的产物。1945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发掘甘肃临浜县见寺洼山史前期遗迹时,在原始村落的墓地中发现的灰色大陶罐中盛有人
火化后的骨灰。可见,在
原始社会时,中国就已经有了火葬。
春秋时期,中国文献中有了火葬的记载,《
荀子》中的《大略篇》中即有
羌族的火葬习俗:“氏羌之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
墨子·节葬下》:“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
列子·汤问》:“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而未足为异也。”这二则材料表明
秦国西部仪渠国的丧葬习俗是火葬并非常推行。这些记录证明了战国春秋时期中国已经有了火葬的习俗且有着程序和信仰,同时也具有道德标准意义。但《
吕氏春秋·义赏》中提到:“氐羌之民,其虏也,不忧其系累,而忧其死不焚也;皆成乎邪也。”也足以证明中原地区并不崇尚火葬。
唐代
佛教自
东汉末年传入
中原地区以后,在唐朝时期发展到鼎盛。据史料记载:“
开皇元年,
高祖普诏天下,任听
出家,仍今计口出钱,营造
佛像。而
京师及
太原市、
相州、
洛阳市等诸大都邑之处,并官写一切经,置于寺内;而又别写,藏于
秘阁。天下之人,从风而靡,竞相景慕。”佛教的兴盛也引起了其习俗的盛行,佛教重视转世轮回,灵魂超度,需要将肉身
火化。佛教的创始人释迦摩尼就是火化肉身,最后成佛。在
敦煌市文献P.0086号卷中记载一位女子死后“奉为亡女弟子马氏名丑女,从病至终,七日所修功德数,三月九日病困临垂,金光明寺殿上施麦壹硕,城西马家、索家二兰若发尸布壹匹,葬日临扩焚尸”。这段文字记载了人们为信仰佛教的亲人举行火葬仪式。此外,因经济贫困及环境制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选择火葬,《
唐律疏议》中“军防令行军士兵”这一条记载:“凡行军,兵士以上,若有身病及死者,不能将还者,其尸者,当处烧埋。”但火葬习俗在
唐朝只在民间流行,并未得到官方许可。《唐律疏议》《唐会要》《新唐书》等均记载了私自伤害身体或焚烧尸体要受到的惩罚,以严格的法律来控制民间的土葬习俗,但多方原因影响,火葬仍在民间有所流传。
宋代
两宋是
中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清代学者
顾炎武《日知录·火葬》指出“自宋以来,此风日盛”。
五代十国时期,由于战乱不止,社会动荡,火葬习俗逐渐盛行。从地理环境看,
宋朝没有实现地域统一,少数民族政权并行,这些少数民族中便有实行火葬习俗的,所以边境民众容易受其影响,实行火葬。从人口来看,两宋之时人多地少,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人口增长高峰,
赵佶时人口突破一亿大关,几乎比汉唐翻了一番。然而土地多集中于封建地主之手,《王文公文集》中记载:“富者财产满布州域,贫者困穷不免于沟壑。”人多地少的矛盾多处可见,城市比农村更加突出,因此火葬势在必行。正如顾炎武《日知录·火葬》所说:“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为俗。”从卫生健康来看,宋代实行火葬防止疫病。《夷坚志》丁志卷15《张复生》称“江吴之俗,指
伤寒为疫病,病死气才绝,即而寄诸四郊,不敢时刻留”。“至秋,将火葬”。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到,为了保证卫生健康,采取火葬的方式不在少数。最后从经济来看,火葬比土葬要节省,宋代奢侈之风盛行,然而普通百姓难以负担高额的土葬费用。
赵煦时,毕仲游就指出,“务从省俭”是百姓“衣食至薄”的河东路火葬盛行的原因之一。
户部侍郎荣
绍兴市二十八年年的
奏疏可证。他说“昊越之俗,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
火化为便”。
明清
火葬屡禁不止,明清的火葬习俗沿袭宋代,主要流行于东南沿海地区。在明洪武三年,明政府便“禁止
浙江省等处水葬、火葬”。可见该地火葬盛行,直到晚清,浙江火葬仍有流行,同治七年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奏请严禁火葬一折指出:“査火葬之习,浙江杭、嘉、湖三府皆有之,而莫盛于嘉属之石门、桐乡等县。”
福建省福州府,乾隆时其知县曾明令禁止火葬,道光时仍有“古田多火葬,迩年城中绝无,僻乡尚有”的记载。明清之时这些地区火葬的盛行也催生出相关产业,如明代太仓州“北门外有化人坛郭”,苏州“地方射利之徒,专设烧人坛,砌有砖圈”。明清时期实行火葬多为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出于佛教影响的传承;二是迷信风水,停丧不葬所致;三是贫不能葬,于是火化;四是习俗移人;五是人多地少,土地稀缺。无论明清,都曾明令禁止火葬,但也只能遏制流行,不能完全消除。
现代
1956年4月27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151位党和国家高级干部在一份《倡议实行火葬》的倡议书上亲笔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倡导身后实行火葬。这一签名活动,使
华族冲破了几千年的土葬习俗,拉开了中国殡葬改革的帷幕,对中国的移风易俗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后又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这是国家层面关于火葬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火葬政策的落实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抵制,这是因为丧葬礼俗的产生与存在乃根源于人们的宗教信仰,只有当人们对于这些观念信仰产生怀疑时,火葬才会得到真正的实行。
现代流程
提供死亡证明
丧家在办理遗体
火化手续时,须出示死亡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正常死亡人员应提交死者所在单位或
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新区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或无名遗体由县(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证明。
运送遗体
丧主持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到指定地点接运遗体。
遗容整理
按丧主要求对遗体进行防腐、整容、穿脱衣服、停放等。
悼念
按丧主要求出租悼念厅、单殓房和休息室,并提供各类服务。
烧毁
按丧主要求提供豪华、高档或普通
火化炉火化遗体,丧主应在遗体火化前办理登记结账手续。
家属接收
其他形式的火葬
少数民族的火葬
火葬在中国,最早出现在少数民族地区,曾经是这些地区的主要丧葬形式,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近代。如
羌族、
彝族、
纳西族、
拉祜族、
普米族、
白族、
土家族、
裕固族、
哈尼族、
蒙古族、广西瑶族中的一部分,
藏族、
赫哲族、
景颇族、
德昂族、
阿昌族、
独龙族等也有火葬习俗。
不同地区,火葬的对象是不相同的。有的地方是对正常死亡的人实行火葬,有的地区则对非正常死亡的人实行火葬。如川西北某些
藏区,西藏察隅澄人、彝族、纳西族、
瑶族等绝大部分民族火葬的对象是正常死亡者。而赫哲族、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独龙族等少数民族则对不正常死亡者实行火葬。
在中国,不同的少数民族,火葬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将死者置于柴火堆中
火化,如
彝族、
纳西族等;有的是将死者装棺后运至火化场地,向棺内添放干柴焚化。处理火化后的骨灰也有不同方式,有的是装入木匣或瓷罐内,埋入祖坟墓地,有的是装入布袋埋入选好的墓地,还有的是带到山顶,让骨灰随风飘走,也有的将骨灰撒入江河之中,随水漂去。
中国理县除
蒲溪乡保持古代的火葬习俗。他们一族或一寨有共用的火葬场,火葬时至亲好友每户要送一捆柴。端公做完法事后,将棺木置放火坟旁,用柴火围盖棺木。死者
舅父在棺木回头处砍三斧头,开一缺口,倒人清油或
煤油,点烧“钱纸”引火梵烧。三天后,再去将骨灰放人火坟处石砌的骨灰室内。室分两间,男的骨灰放人左面,女的放于右面。蒲溪乡
羌族,一般都在族坟上火葬,三天后,只需去盖上泥土就行了。
中国理县藏族火葬,一种是将尸体装入立棺后放在柴火上进行
火化;另一种是直接将中国放在柴火上进行火化。也有的把中国体火化后,骨灰放在小木厘内或土罐内埋入土内造坟堆。
佛教信徒的火葬
根据佛教的教义教规,僧人们死后要火葬。火葬在
梵语中称“荼毗”,
巴利语 jhaptei,意译为焚化、烧身。即焚化尸体,留下舍利,以藏遗骨之葬法,是死后升天的途径。火葬的焚尸场所多设于
佛教寺院内,称为焚化院、化人亭。佛教徒们自愿在
寺院内进行火化,寄托了他们的宗教感情。
藏传佛教也同样推崇火葬,且火葬是高层佛教领袖们才能享有的。现存
布达拉宫的五世达赖灵塔就是一座火葬墓。
应用现状
中国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实行火葬的地区如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国际
美国的殡葬业特别发达,成立了联邦殡葬管理委员会,通过制定殡葬法规,指导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并成立了20多个全国性殡葬社团组织进行行业管理。但美国对全国的土葬区和火葬区未做限定,根据死者生前意愿,可自由选择土葬或火葬,美国的平均
火化率为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死者火化后,约85%的骨灰到公墓进行了安葬。
日本是
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现行殡葬法律为《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其规定了殡葬管理的基本原则:死者死亡24小时以内禁止埋葬或者火葬;禁止在墓地以外进行埋葬或者在火葬场以外进行火葬;墓地管理者如果没有收到埋葬、改葬或者火葬许可证,不得允许进行尸体或者骨灰埋葬;当没有人对尸体进行埋葬或者
火化负责,或者无法判明谁应该对此负责的情况,死亡发生地的市、街道、村长必须负责对尸体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处理等。
英国火化率在70%以上,骨灰采取纪念性花园来处理,火葬场所有200多家,丧事由专业公司来承办,市、镇政府依据《火葬法案》管理。英国从19世纪70年代起就倡导火化,骨灰处理多种多样,或树葬、花葬、草坪葬,或将骨灰和水泥混合在一起压制成砖在墓地内适当地方砌成墙,或由火葬场集中将骨灰安葬在一个土坑内等。其次,英国的公墓规定墓地使用期限为30年,期限一到,这块墓地就可以埋葬新的骨灰或遗体。
影响
正面
殡葬改革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推进火葬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随着
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城镇规模迅速扩大,
城镇人口越来越多,城镇近郊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广大群众对殡葬公共设施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其次,实行火葬是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善后事宜的现实需要,为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事件等,及时提供必要的殡葬服务是很重要的。最后,推行火葬方式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实现殡葬与生态保护双赢的一种发展形态。火葬方式的不断推进,不仅完善了中国的殡葬制度;而且保护了人与自然
生态平衡,减少资源浪费。
负面
火葬产生的烟尘、
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对空气和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地区,火葬产生的烟尘更加明显,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相关延申
相关讨论
在某些文化和宗教中,土葬被视为传统的、有尊严的安葬方式,而火葬则被认为是不敬神灵和逝者的做法。
火葬墓
东北地区
据研究发现,
东北地区火葬墓年代大约为
新石器时代到金元时期,其中多集中在
辽东半岛和
吉林省中东部地区,还有西区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典型遗址有
汪清县金城墓葬、延边新龙墓葬、
珲春市迎花南山墓葬、桦甸西荒山屯墓葬。火葬的埋藏形式有两种:一种仅焚烧尸骨,一种尸骨带棺一同焚烧。西区内蒙古多游牧民族,从出土文物来看,游牧民族为了适应游牧狩猎生活,率先实行火葬,而到了
青铜时代,气候更加寒冷,处于“古长城”带的南区也进入半游牧半农业的形态,接受了火葬习俗并向东向北传播。
西北地区
早期的火葬墓集中分布在新疆地区、甘青地区、
东北地区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地区。从地区方位上来看,早期的火葬墓在中国西部分布较多。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的香宝宝墓地和下坂地墓地,
温泉县的阿敦乔鲁墓地和哈如鲁墓地,
尼勒克县的汤巴勒萨依墓地和乌吐兰墓地等新疆地区均有火葬墓的发现。甘青地区和西南地区也均有火葬墓的发现,对比这些早期墓发现,有两种火葬方式:一是对整个墓进行焚烧;二是先焚烧尸体再埋葬。研究发现,新疆早期火葬墓的年代为青铜时代至汉晋时期,甘青地区火葬从新石器晚期至青铜时代都有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地区火葬墓年代为春秋时期至
东汉中晚期。这些地区都是少数民族人群居住的地方,
黄河上游的甘青地区是历史上
羌族的主要活动范围,火葬是
羌族最为悠久的传统丧葬方式,这些早期火葬墓的产生与羌族息息相关。古代西南地区的火葬有两个系统:一是氐羌系统;二是藏彝走廊。这都显示了与少数民族离不开关系。
2001年
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在华县东阳发掘了一批周、秦、
汉墓,其中属于西周时期的两座墓葬中发现有火葬迹象,分别编号为
黑眼星系、M65,前者属于大型墓,后者属于中型墓。
关中目前发现的
西周公国火葬墓或可能与火葬有关的墓葬,都是有较高等级的。东阳墓地位于
关中东部,西周时期这一地区的民族成分有待确定,大致说来,除过周人外,还有大量戎、狄之人,如骊戎、邽戎等。东阳墓地的一些墓葬形制(凸字形)、葬俗(殉人、火葬、腰坑、
二次葬)所表现出来与
正统姬周墓葬的不同,表明使用东阳墓地人群的族属与正统
姬姓周人的葬制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仍有待探考。
华北地区
辽金元时期北京地区火葬墓较为盛行,明朝时期有所减少,至清朝时又有所增加,墓主有
汉人,也有
契丹族、女真、
蒙古族、
中国满族等少数民族。北京地区辽代火葬墓的发现始于20世纪50年代,根据其构筑材质主要分为
砖室墓和砖石混筑墓类两类。有的有
葬具,有的无葬具,主要有装骨灰的木函、砖函、陶罐。已发现的
金朝火葬墓数量较多,根据其构筑材质主要分为砖室墓、砖石混筑墓、
石椁墓、土墓四种类型。已发现的元代火葬墓数量较少,根据其构筑材质可分为砖室墓、砖石混筑墓、石棺(函)墓三种类型。已发现的明清时期火葬墓数量较多,但分布较为零散,
清代火葬墓的形制可分为土圹墓、砖室墓、砖石混筑墓三种类型,其中土圹墓数量最多。这一地区火葬墓的出现与少数民族离不开关系,受
辽朝、女真等少数民族火葬风俗的影响,北京地区以后在逐步接受
汉文化的同时也将自己的文化传给了
汉族,丧葬礼仪也不例外。其次,辽金元时期,统治者对佛教的崇尚导致佛教的隆盛,佛教主张的火葬也影响着辽金元时期的丧葬习俗。入清以后,火葬现象有所增加当与
满族早期的火葬习俗有关,直至至
爱新觉罗·弘历朝初期,清廷谕令禁止火葬。
华南地区
宋代
江南民间火葬盛行,据《
东都事略》卷三所述:“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元明清时期也一直存在,未能全面禁止。宋代至
清代的江南火葬,处理骨灰的方式有三种:其一,焚尸后,掩埋骨灰。二,
火化后,将骨灰存于
寺院中,逢节祭奠。其三,火焚后,将骨灰投入水中。这一地区火葬盛行的原因有
佛教的影响;经济贫困;人多地少。同时也与元代和清代少数民族执政分不开。
华东地区
据随葬品的情况来看,墓主使用火葬的原因可能与佛教的信仰及相吉地而葬的风俗有关,《
宋会要辑稿》中就有“平诸国后,籍数(僧尼)弥广,江浙、
福建省尤多”之语。
西南地区
宋代火葬墓以
砖室墓为主,另有少数的石室墓和土坑墓,且多为纪年墓。
川渝地区考古出土的宋代火葬墓主要集中在成都及周边的
蒲江县、
新津区、
青白江、
什邡市、
仪陇县、
重庆市的
奉节县地区,墓葬形式有砖
石墓和石室墓,随葬品以陶、瓷、釉陶器为主。川渝地区是宋代火葬墓最为集中的区域,这一地区的火葬墓主要是受到
晚唐五代十国以来火葬风俗的影响。
南宋早中期,火葬墓的流行则主要与
道教火尸解信仰及佛教信仰有关,南宋晚期火葬墓流行则更多是受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