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荣誉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政协为贯彻中央拨乱反正的精神,开始组织对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情况作专门调查。1980年7月,萨空了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十次常委会上进行了发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了尽快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建议。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初步建立。198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定地位正式确立。198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3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23年9月,国务院已将143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城市的特点主要分为:历史古都型、传统风貌型、一般史迹型、风景名胜型、地域特色型、近代史迹型、特殊职能型七类。截至2023年9月,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区分布特点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居多,总数为65座;其次为西部地区,总数为43座,中部地区占35座。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网络体系中具有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和旅游中心枢纽的功能,对所在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基本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历史
提出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经济重新振兴,人们对历史遗产保护有了更高的认识,保护的概念逐渐扩大、深化,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周围环境以至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令》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之后,在1975年颁布的《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一些城市的中心区。1967年,英国公布了《城市文明法令》,文件中规定将有特殊建筑艺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地区定为保护区。
1975年,日本也修改了《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1976年,中原地区城市规划工作逐步恢复,但是各地文物古迹屡遭破坏的问题却日益突出。面对各地文物古迹屡遭破坏的形势,不少专家学者期望国家能加强对重要历史文物的保护。
提出建议
1978年2月,政协换届并成立第五届全国政协后,为贯彻中央拨乱反正的精神,于1980年,开始组织对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情况作专门调查,负责具体工作的是全国政协秘书长刘澜涛和副秘书长萨空了。7月,萨空了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十次常委会上进行了发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了尽快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建议。
制度初创
1981年12月28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联合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选择了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2年2月,中原地区国务院批转了由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和国家城建总局于1981年12月所提交《关于保护我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并公布了中国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该通知为主要标志,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初步建立。
正式立法
1982年7月14日,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办公会议听取了调查组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调查汇报,并就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萨空了代表调查组提出抓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注意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区的环境和给历史文化名城以优惠待遇等5项建议。在28日,中央领导胡耀邦和万里在萨空了、吴亮平等8位政协委员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
198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从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定地位正式确立,也标志着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正式启动。
1983年3月9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和随通知下发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文件中指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的基本制度也正式建立了起来。
1984年,侯仁之在美国康奈尔大学讲学期间,听到了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事情。于是侯仁之在全国政协委员会议上提案,呼吁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得到了阳含熙郑孝燮罗哲文三位政协委员的联署,并在1985年4月召开的第六届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公约;于1985年12月12日,中国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
加强保护
198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3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前两批不同,第三批更加强调了加强保护管理,主要是因为当时城市开发速度的加快,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国家开始严格把控审批流程,控制历史文化名城新增数量,提出保护不力则撤销,符合条件可新增的规定。
2001年开始陆续增补历史文化名城。2005年发布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文件中,确定了保护原则、措施、内容和重点。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如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也就是说,对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已经融入城市的现代发展规划中。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截至2023年9月,国务院已将143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主要分类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城市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1、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市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平遥、韩城。
3、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
4、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市苏州市
5、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市拉萨市
6、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市遵义市
7、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盐都”自贡市、“瓷都”景德镇。
名城名单
第一批名单
1982年2月8日,公布了第一批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共计24座。,分布在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云南省等18个省份。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省域覆盖重心来看,首批名城主要分布在河北省山东省、江苏、浙江、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较大的东南沿海省份。
第二批名单
1986年12月8日,公布了第二批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共计38座。分布于25个省域(直辖市)之中,与首批名城省域覆盖相比,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第三批名单
1994年1月4日,公布了第三批中国国家文化名城名单,共计37座。。省域覆盖范围在原来基础上新增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黑龙江省吉林省海南省等,省域覆盖重心由此表现为中西部偏重的空间格局。
增补名单
2001年至2023年9月,共计增补了44座城市为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名城分布
申报与保护
申报条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措施
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022年8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话会”在北京中轴线北段地安门外举办,本届对话会以“历史文化名城与世界遗产保护”为主题,开展主旨演讲和圆桌论坛。为落实首届北京文化论坛精神,还以“积极推进中轴线申遗保护、展示文化魅力”为主旨,开展了五场特色展览。
价值与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来培育区域特色文旅产业和品牌建设,从而,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对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建设、名城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妥善处理了旅游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旅游网络体系中具有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和旅游中心枢纽的功能,对所在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坚持了集城市、景观、建筑、生态基础设施等多元素的一体化生态集成设计。这种思想,提供了一个自然和城市互相连接的平台,致力于生态文化和城市规划的完美融合,最终将建立起以生态为导向的中国城市规划体系。
通报批评
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聊城市赵都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进行了通报批评。
2017年至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发现,聊城市存在在古城内大拆大建、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山西省大同市洛阳市存在在古城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问题;陕西省韩城市存在破坏古城山水环境格局问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存在搬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后长期闲置不管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导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对聊城市、大同市、洛阳市、韩城市、哈尔滨市进行了通报批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1-04
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浙江日报.2023-11-04
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4
..2023-11-04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正安县博物馆.2023-11-04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岳阳市人民政府.2023-11-0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1-04
目录
概述
基本定义
历史
提出背景
提出建议
制度初创
正式立法
加强保护
主要分类
名城名单
第一批名单
第二批名单
第三批名单
增补名单
名城分布
申报与保护
申报条件
保护措施
价值与影响
通报批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