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是警衔制度的外在物化表现形式,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建立并实施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建立之后,参照了解放军军衔的设置并结合了国外警务管理制度,符合当时中国警务现状。警衔制度推动了新中国公安机关走向现代化、正规化,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这是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为五等十三级,设总警监、
副总警监、
警监、
警督、
警司和
警员五等。
历史沿革
确立前
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后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92式警衔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颁布实施。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开展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活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俗称“92式警衔”)。
“92式警衔”主要由剑型领章和肩章组成,其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领章中的星徽角数和星徽的数量进行区分,警种的区别则是通过领章的边线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通过领章版面的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
“92式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95式警衔
“92式警衔”实施三年后,由于其存在标识不明显、制作工艺过于复杂、着装佩戴要求过于繁琐等不足,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取消领章警衔,开始使用肩章式警衔(俗称“95式警衔”)。“95式警衔”由剑型肩章组成,肩章上星徽数量和丝绣条杠数量用以区分警衔高低和层级,臂章和警号可区分警种,而肩章上丝线颜色可区分行政民警(金色)和专业技术民警(绿色)。
99式警衔(1999年至今)
“95式警衔”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存在着设计简陋、工艺不成熟、样式简单等问题。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设计新警服,定名为99式警服。为配合换发99式警服,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99式警衔将警衔标志佩戴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不同季节的警察制服佩戴不同肩章。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星徽数量和条杠(橄榄枝)的数量、形制进行区分,警种区别采用胸徽警号和臂章来区别,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的区分则通过肩章上版面的颜色。
鉴于“99式警衔”设计制作过于平直,佩戴过程中容易弯曲,2013年又参照人民解放军07式军衔的制作规范和工艺进行了“99式警衔”的微调,研发出了“99式2012款警衔”。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修订,将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评定方法
评定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
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标准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全面考量。
评授流程与激励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所有符合被授予、晋升警衔条件的民警均需参加晋衔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警衔的评授工作。首次授予总警监、
副总警监、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警衔的仪式,由国务院组织实施。授予三级警监和警督警衔的仪式,分别由公安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授予
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分别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人社部发〔2016〕11 号文件,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 2250 元,副总警监 2000 元,一级警监 1800 元,二级警监 1600 元,三级警监 1400 元,
一级警督 1250 元,
二级警督1100 元,
三级警督 960 元,
一级警司 860 元,二级警司 760 元,三级警司 660 元,
一级警员 610 元,
二级警员 560 元。
晋升、降级、保留与取消
晋升
一般来说,警员及
警司的晋升以三年为一个周期,
警督的晋升以四年为一个周期,一级警督及以上层次警衔则采取选升制度。截至2022年9月,根据职务职级并行政策,达到二级高级警长及相当层次(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任
一级警督满 7 年,可选升至三级警监警衔;达到二级警务专员及相当层次(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任三级警监满 6 年,可以选升
二级警监警衔;达到一级警务专员及相当层次(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警衔。
总警监只有公安部部长及国家安全部部长具备授予资格;
副总警监警衔则需要至少在副省级实职岗位履职的经历,如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等职务,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兼任政府副职的副部级厅(局)长方具备授予资格。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存在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等特殊情况,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降级
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人民警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警衔降级处分,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凡警衔被降级的,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保留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但不得佩带警衔标志。但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警衔等级与标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