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
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言的行为
伪证(外文名:伪证罪),是指行为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作出虚假证言等行为。
伪证的方式分别有: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对有关证据做虚假辨认、故意做虚假翻译等。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等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英国等国家,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要宣誓。其用意为,宣誓之后作伪证人要承担伪证罪的责任。此外,还会给有宗教信仰者,带来对神撒谎的罪恶感的压力。
名词释义
伪证指的是行为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作出虚假证言等行为。伪证的英语“perjury”,前缀“per”在拉丁语中的意思指“有害”(harmfully)的意思,“jury”是司法审判的意思,即是说,证人故意撒谎对司法审判发现案件真实情况造成了妨害。
伪证起因
伪证行为的起因有,第一种是证人因为记忆模糊、感知和认识错误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证据,但其本人信以为真。另一种情况是证人故意说谎,出于袒护、谋利等动机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即所谓的伪证行为。
伪证方式
伪证行为的主要方式有,第一:对案件事实做虚假陈述。第二:对有关证据做虚假辨认。第三:伪造证据。第四:故意做虚假翻译等。
预防措施
中国
中国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认知能力有缺陷者证言、近亲属证言、有利害冲突之人等人员的证言只有在有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予以采信。另外,中国尚未构建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外国
英美法系原则上将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有些单一的证言由于利益相关等原因证明力较弱,法律规定了补强规则,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不予采纳。此外,许多国家从三个层面对证人的伪证行为进行规制,第一个是预防层面:即在证人作证前通过宣誓、告知伪证后果等程序方式约束证人证言的作出。第二是: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及时指出他的虚假的成分,及时发现并加以规制。第三:对已经作出伪证的证人施加处罚,达到惩罚和警示的效果。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置了免证特权。
英国的证人誓言为:“我(谨以某某神或以《圣经》的名义)宣誓,我所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许多其他国家的证人宣誓内容与英国的基本相似。这种宣誓具有双重作用,宣誓之后作虚假证言的人要承担伪证罪的责任。此外,对于有宗教信仰的人,还有对神撒谎的罪恶感的压力。
伪证后果
中国
伪证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拘留、罚款或者入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国
《德国刑法典》第九章第153条规定,任何人作为证人或专家在宣誓作证的情况下对法庭或其他有权审查证据的部门作假证将承担被监禁三个月到五年的刑事处罚。英国《伪证法1911》第1条第1款规定:如果任何在司法程序中合法宣誓作为证人或译员的人,在司法程序中故意发表他明知是虚假的或者不相信是真实的陈述,则他应当被判作伪证,可处以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美国法典》第18章规定,任何人在适格的审判庭、执法者或美国法律授权接受宣誓作证者面前宣誓作证,但该人却提供了他自己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这种情况构成伪证罪,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处以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同时还规定:任何人教唆另一人实施伪证罪,当根据本法处以罚款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款和徒刑。
伪证影响
作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可能会使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罪犯有可能会再次危害他人、危害社会。除此之外,妨害作证、作伪证的行为会扰乱国家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对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带来极大的损害,最终破坏的是社会基本规则和信用体系。
相关评价
故意作伪证的行为会直接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致使警方侦查范围扩大,侦查成本增加,错误的侦查方向亦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和定罪,侵害受害者权益,破坏司法公正,腐蚀司法纯洁,最终损害社会信用基础,破坏社会秩序,对于充满“义气”的当事人而言也将使自己身陷囹圄。(青海高院 评)
相关案例
2023年6月1日,武进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后,武进区检察院对韩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如果韩某认罪悔罪,则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从轻处罚。但是韩某到案之后,在铁证面前,虽经检察官和辩护人多次劝导,韩某却始终否认犯罪事实,声称自己滴酒未沾,与其聚餐的老覃被警方询问时也坚称韩某没有饮酒。为还原事实真相,公安机关再次勘察现场,调取监控,最终证明韩某和老覃的“证词”根本不成立。韩某主观恶性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经审理,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韩进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案件相关证人老覃经检察官多次提醒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老覃却始终坚称,两人在聚餐时,韩某确实“没有喝酒”。因作虚假证明,老覃另案处理,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目录
概述
名词释义
伪证起因
伪证方式
预防措施
中国
外国
伪证后果
中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刑法》第305条
外国
伪证影响
相关评价
相关案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