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现金价值(Cash Value / Surrender Value)是指在
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
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在
德国,保单现金价值被称为“保单的责任准备金”。
保单现金价值的由来是因为寿险的缴费期一般较长,仍然使用传统方法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率来计算应缴纳保费,存在不合理,同时当
被保险人活到高龄时,保费已经达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这就使得“自然保费”存在致命的弱点,所以保险公司研究出"均衡保费"的方式来替代"自然保费",从而形成了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付、减额缴清、展期定期、年金转换权等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功能。保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因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本保单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生成的利息。减额缴清保险、展期保险、自动保费贷款是三种常见保单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终止,同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例如:投保人故意导致
被保险人遭受死亡、伤残或疾病,并且已经支付了至少两年的保险费等情况。由于合同中途解约,
人寿保险公司需要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解约方作为解约费用,以及由于死亡逆选择增加等情况的出现,所以寿险公司退还给
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会相应减少。对于保单现金价值性质的定位而言,依旧存在着债权理论和期待权理论之间的争议。
基本信息
定义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在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
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在
德国,保单现金价值被称为“保单的责任准备金”。
由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以个人寿命为保险对象的人身保险,具有独特性。保险公司在
人寿保险业务中有效运用寿险生命表,通过运用寿险精算学揭示
被保险人寿命的运动规律,从而使人寿保险的风险总体上保持稳定。然而,人寿保险的缴费期一般较长,仍然使用传统方法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率来计算应缴纳保费,这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根据寿险生命表的运动规律,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逐渐增加,保费率相应增长,甚至接近100%。高额的保费会导致投保人负担超过其承受能力,无法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费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提高,虽然有一定的公平合理性,但仍然按照传统
人寿保险生命表中实际年龄死亡率来计算保费。当
被保险人活到高龄时,保费已经达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这就使得“自然保费”存在致命的弱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研究出"均衡保费"的方式来替代"自然保费"。所谓"均衡保费"是指通过计算后将保费均匀分摊到每个缴费期,以确保
投保人每期需支付的保费是固定的。由于采用均衡保费制,寿险纯保费可以分为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风险保费是根据生命表计算出来的自然保费,储蓄保费是超出应交自然保费部分所累积的本金及息。通过采用均衡保费的缴费机制,投保人在保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多交了比当年风险成本更多的保费,或者说提前支付了未来的保费。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早期收取的纯保费处于盈余状态,而后期收取的纯保费可能不足。保险公司会利用过剩的保费及其利息形成的责任准备金,作为一种特殊权益——即保单现金价值。这样的缴费设计使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功能,还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解决了
投保人老年负担过重的问题。投保人可以更合理地规划长期负担,同时增强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
计算方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因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本保单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生成的利息。
保单现金价值的功能
保单现金价值对于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具有多种功能,如下所列:
自动垫付
当保险费用中断时,保险公司会依据事先的约定,利用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未来的保费,直至现金价值耗尽。
减额缴清
如果
投保人不再继续支付保险费用,他/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使用已有的现金价值来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保险费用。
展期定期
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利用已生成的保单现金价值来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单在相应时间内持续有效,同时保险金额不作任何改变。
领取退保金
在退保时,投保人可以按照现金价值来领取退保金。
申请借款
在申请保单借款时,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70%。
领取分红
在分红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每年获得的分红将根据其现金价值进行计算。保险公司的分红并不是按照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根据现金价值进行计算。
保单贷款
在申请贷款保单贷款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年金转换权
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可以申请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
年金保险。
保单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保单现金价值不仅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收益,还包括固定利率或参与利润的形式计算的收益。当
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特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将现金价值视为已支付的保费,以修改原有保单的内容。此外,在现金价值所允许的范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利用自动保费贷款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等。这些被保险人对于保单现金价值所拥有的各种选择特权被称为保单选择权。以下是对三种常见保单现金价值选择权的简介。
减额缴清保险
大多数
人寿保险保单都包含减额缴清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
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期间内选择退保,他们可以将保单现金价值用于一次性购买一份具有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的保险。由于中途停止缴纳保费,所购买的新保险金额自然会小于原保险金额,因此这种购买方式被称为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适用于那些仍需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但无法或不想继续支付保费的保单持有人。
展期保险
展期保险条款也是一种寿险保单选择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当被保人在保险期间中途停缴保费时,可以利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缴纯保费购买一个保额相同的
定期寿险,称为展期保险。展期
再保险公司期限不能超过原保单的剩余期限(
终身寿险除外),对于两全保险来说也可能出现此问题。如果展期保险后仍有保单现金价值剩余,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或者用于购买保险期限与原保险相同的生存保险。生存保险的保额由剩余的金额决定。
自动保费贷款
在某些保险合同中,如果
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并未申请退保,保险合同并不会立即失效。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保证,自动为投保人办理
保单贷款以支付保费,从而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当贷款金额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后,且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时,保险合同才会失效。这一款项通常被称为“自动保费贷款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保单自动贷款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只要保单现金价值高于保单贷款余额,保单就能保持有效,同时保单贷款余额会随着欠缴保费和利息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在垫缴保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从保险金中扣除垫付的保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保单现金价值的扣除
人寿保险公司退还给
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会减少,原因是因为在解约时需要扣除相关费用。寿险公司之所以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的责任准备金全额退还给投保人,是基于以下几个考虑:
死亡逆选择增加
由于身体健康的个体更倾向于提前解约,相对而言,体弱者更加稳定,较少发生解约现象。如果有大量身体健康的人解约,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
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上升。
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
因为合同中途解约的原因,寿险公司需要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解约方作为解约费用,这将导致公司损失一部分潜在投资利润。
附加费用需要摊还
因为被保险人中途退保或解约而停止缴纳费用,导致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无法收回,其中包括一部分附加保费。
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在办理解约手续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产生于: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在本保单上的分摊金额-保险公司因为本保单向相关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本保单的纯保费+剩余保费生成的利息。
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种情况下,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退还给保险合同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的一部分保费。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并且可以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争议
保单现金价值性质的定位
就保单现金价值性质的定位而言,存在着债权理论和期待权理论之间的争议。
债权理论
有观点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这个价值是由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以及其所带来的利息所形成的。当一个保险合同缴费已满两年以上并被解除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支付相应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货币。基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产生机制和性质,
投保人应被认为享有这个债权。虽然在名义上保单现金价值是一个附带条件的债权,但投保人有权随意解除合同,因此其实质上是一个确定的债权。只要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根据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多余支付的保费和其所带来的利息形成了保单现金价值,并逐年增加。这相当于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种储蓄。根据保单现金价值不会丢失的条款,只要保险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投保人就有权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这与索取保险金的权利是不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是一种必然的债权。从履行债权的期限来看,一旦
投保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就届满了。此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归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到期的债权。
期待权理论
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一种债权,因此在这些条件满足之前,投保人对现金价值享有的权利只是一种未来可以实现的期望,而不是即刻享有的权利,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期待权。然而,保单现金价值并不符合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是指相对人在某个条件达成之前可以享有权利或利益的期望。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是为了预防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可能性。条件附加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如果具有因条件达成而获得一定权利的期待权或复归权,那么双方都不得进行损害对方因条件达成而应得利益的行为,就像继承开始之前的继承权一样,具有期待权的性质。因此,并不是所有附加条件的权利都是期待权。对于
投保人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并没有期待利益,投保人更希望保险合同能够继续存在以保障人身安全;对于其他人来说,也没有不当损害投保人获取保单现金价值的可能性,只需要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即可,因此无需对投保人的这种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