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
创制
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为实现政治统治秩序,建立新法规、新制度。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依据《古兰》《圣训》,通过类比和公议方式有针对性地创建新的、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教法条款和律例。宗教保守主义及其利益集团声称:创制的大门已经关闭;而宗教改革势力和民间力量则宣称:创制的大门永远敞开,直至世界末日来临。
引证解释
1. 创建;创造。
管子·霸言》:“霸王之形,象天则地,化人易物,创制天下。”
《国语·周语中》:“更姓改物,以创制天下,自显庸也。”
韩愈潮州刺史谢上表》:“高祖创制天下,其功大矣,而治未太平也。”
侯方域 《豫省试策二》:“今皇帝创制,显庸运世以礼。”
范文澜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四章第一节:“西夏 文字的创制,对 夏国 统治的确立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 建立制度。
《汉书·叙传下》:“革命创制,三章是纪,应天顺民,五星同。”
《南史·何尚之传》:“凡创制改法,宜顺人情,未有违众矫物而可久也。”
方孝孺 《送河南事汤侯序》:“天佑人主而俾之,创制立政以开悠久之业。”
政治法律创制
孙中山所著三民主义云:人民应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其中选举与罢免是由人民来决定是否要任用与撤换一位政府公职人员,而创制与复决是由人民来决定一项政策法令是否该成立及推行,还是该废除或修订。创制所指即是制度的提案、草拟、议定及颁布实施。
近50年来,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年满18岁即有投票权,即选举权,同时拥有罢免权。但罢免权往往因各种因素制约而不能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有效实施。比如台湾地区,创制在法理上由人民选出的“立法委员”共同研拟订立,修改与废除也依相同程序。但事实上后者迄今尚未见到实施记录。欧美等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试行以公民投票(简称公投)方式决定制度和法规的确立与废除,如美国有多个州自行推动以公投方式决定某项制度、法规的合法与非法,此应属创制、复决范畴。
伊斯兰法创制
穆罕默德生前和早期哈里发时代,伊斯兰教法创制方兴未艾,伊斯兰多数法规制度均在那个时期形成完善。倭马亚王朝之后,特别是阿拔斯王朝已降,王权政治取代民主公议制度,法律与制度的确立与废除从人民的基本权利退化为统治者及利益集团的特权。依附于王权政治的宗教学者(欧莱玛)和法官(穆夫提)从一己私利出发,宣称伊斯兰教法体系已臻完善,创制的大门从此可以关闭了。到了18世纪的奥斯曼帝国晚期,一群出自社会中下阶层的伊斯兰教学者因不满统治者上层人物的腐败堕落和伊斯兰信仰的异化,在提出“回归《古兰》”口号的基础上重提教法创制问题。但200年过去了,伊斯兰教法在实践中仍奉行中世纪古老条款。这也是伊斯兰文化失去活力、穆斯林世界至今无望摆脱被侮辱、被损害处境的根本原因。
参考资料
资料.汉典.2014-07-28
目录
概述
引证解释
政治法律创制
伊斯兰法创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