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东明
原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
黎东明,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原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在南丹“7.17”特大矿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于2001年8月31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一审判决中,黎东明被执行20年有期徒刑。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矿王、云南省前首富黎东明因病于6月29日去世,遗体告别仪式已于7月8日上午11时在广西南宁市殡仪馆举行。
人物生平
黎东明,富甲一方的人物,他麾下的龙泉矿冶炼总厂拉甲、龙山两个矿井和选矿冶炼厂,职工2万多人。拉甲、龙山两个矿井昼夜不息为他吐出滚滚财富,社会上传说他身价十亿左右。1996年,黎东明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劳模”。这时候的龙泉矿冶总厂已经拥有固定资产4.5亿元,员工5800多人,矿石运输车辆近200辆。黎东明已经以绝对的优势坐上了广西矿业的“头把交椅”。
黎东明最开始的角色是高中教师,但很快离开了这个岗位。之所以“代课教师”的这段历史后来被人广泛地记忆和提及,是因为即便身家过亿后的黎东明在“和善”、“随便”、“朴素”的形象上也更适合这样一个称谓。在1985年到1986年期间,黎东明先后在南丹县银行、经委及拉么矿干过,杨再勇认为,相比之下,这些经历对于黎以后的发展更为关键,“以黎东明为人的品质,与人随和的性格,这两年里结交的朋友为他后来在矿业上的作为打下了基本的人事资源和政治资源基础。”
  几乎所有见过黎东明的人都有一致的印象:一年四季永远是一副打扮:解放鞋、粗布袜、的确良裤子和衬衣、中山装,每件都不到20元。南丹县文联主席覃忠杰说,有一次他和黎东明同在一个饭馆吃饭,他亲眼看见黎和两个同事只点了两菜一汤,并听见黎吩咐伙计“一定不能放猪油”,最后,黎把两盘剩菜倒进碗里,“吃得干干净净”。杨再勇为此曾几次数落过黎:“和尚现在都吃肉了,你也该改改了。”黎东明听了之后连连摇头:“我真是吃不了,一吃就吐。”
个人生活
黎东明住处院子很大,他住在靠右的大楼,二楼以上全部安了防盗网,若不从里面打开根本无法进入。车库内停放着黎东明的两辆车,每辆价值百万元以上。在最南端有一个空车房,6条塑料大管,分两组从房上顺墙而下,呈倒四方漏斗状,“漏斗”下面摆满了奇花异草。黎东明睡觉要闻花香,而卧室摆放的数量有限,黎东明便用6条大管子把花香从一楼送到楼上卧室。
荣誉奖项
资料来源
人物事件
矿难事故
黎东明因“7.17”特大矿难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2001年8月1日被抓获且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龙泉总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黎东明因此构成非法采矿罪。“7.17”特大矿难发生前后,龙泉总厂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并在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透水事故,致使81人在事故中死亡,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保全龙泉企业的非法利益,黎东明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大搞攻守同盟,企图隐瞒“7.17”事故真相,利诱、唆使、劝说部分知情人对外隐瞒事故,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使“7.17”特大矿难未能及时得到调查处理,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黎东明还代表被告单位龙泉总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严肃国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400万元。被告人黎东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和单位行贿罪,共判处有期徒刑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查封被告单位银行帐号,扣除罚金2400万元后,余下的2.4亿多元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罪名争议
关于黎东明的起诉罪名引起过争议。一位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刚开始,控方想以“黑社会”的罪名起诉黎东明,理由是媒体报道过“黎东明控制了一个叫‘野鸭帮’的黑社会团伙”,而在他的“龙泉矿冶总厂”里发现了写有“忠于龙泉”的企业训条。反复辩论后,这个罪名没有成立。因为专案组专门去了趟南丹,官员们发现,这里并不是一个描述中的“杀人越货”的城市,它所有的只是山和矿,一切围绕财富交易都在这个主题下按照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应运而生:冲突、争夺、失范又在一定程度内自我调整。
而由7.17广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引发的审判远远超出了追究“事故责任”范围。在这场从3月持续到5月的漫长审判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同级别的50多名官员被撸掉了官位。他们都在“南丹矿”的巨大利润里面分了羹。60多名涉案人员的庭审在南宁、桂林、梧州、贵港、河池等9个地区的法院里进行,一个县城的影响力延伸到了自治区主要地市,仅从这点上,其貌不扬的南丹已经看上去举足轻重。
牵连官员
万瑞忠 南丹县原县委书记
唐盛 南丹县原县长
莫壮龙 南丹县原县委副书记
韦学光 南丹县原副县长
张吉才 南丹县原副县长
庄礼学 广西河池地区地矿局原局长
钟烈雄 广西地质矿产厅矿产管理处原处长
黄家泽 广西215地质勘查院原院长
韦远军 广西215地质队原队长
刘乐平 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
张显华 广西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
赵桂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南丹县矿产秩序“6·12”小组副组长
李兰英 南丹县国税局原局长
莫军魁 南丹县劳动局原副局长
张栋志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公司(国营)原总经理
毛荣高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公司(国营)原纪委书记
朱天金 广西新洲锡矿(国营)原采矿工程师
梁务华 广西新洲锡矿(国营)干部
资料来源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个人生活
荣誉奖项
人物事件
矿难事故
罪名争议
牵连官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