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波,男,
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吉林长春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吉林市委书记。
2021年10月15日,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原巡视员赵静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静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依法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2019年4月15日,中共
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宣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吉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吉林市委原书记赵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赵静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定重大项目开发和投资;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赵静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全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弱化,滥权妄为,任人唯亲;私欲极度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与私营企业主沆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静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1月,赵静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静波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静波在担任
吉林省交通厅计划统计处副处长、规划计划处处长,吉林省交通厅副厅长,
吉林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15日,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原巡视员赵静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静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依法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