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是以企业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产生时间较晚的税种,1894年
日本最早开始征收法人所得税。
美国企业所得税于1909年首次实施,从1909年到1978年,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走向一直是在提高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尝试
减税,2018年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1%。1920年,
德国在埃尔茨伯格(Matthias Erzberger)财政改革的大力推动下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时德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1948年、1954年和1965年
法国、
意大利和
英国分别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国自1950年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其中包括所得税部分),到了1978年
改革开放后,企业所得税按外资企业和
内资公司分别征收,2008年后,不再区别内外资企业,合并管理、统一征税。截至2023年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发展至21世纪20年代,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盈利能力;为国家财政筹集资金,调控宏观经济;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从经济利益上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举措。
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国家对企业或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支必要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对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历史发展
美国
美国企业所得税于1909年首次实施。1909年6月,时任
美国总统威廉·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在国会发表讲话,提议宪法修正案允许联邦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单独征收联邦税。1909年的《公司消费税法》(The Corporation Excise Tax Act)以5000美元作为起征点,对公司收入5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税。
从1909年到1978年,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也有下降的时期,但整体上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仅从1940年到1942年,国会就通过了四项单独的《税收法案》,将最高边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9%提高到40%。1942年,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时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说:“当这么多美国人为国家的伟大任务贡献他们的全部精力甚至生命时,我相信所有美国人都会为在税收方面做出最大贡献而感到自豪。”这期间只在二战后的1945-1952年,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美国企业所得税略有下降。
1968年,时任
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不愿意放弃全面福利计划来支付
越南战争的费用,签署了《收入和支出控制法》。这项法案对企业征收了10%的临时所得税附加费,并将最高边际税率从48%提高到52.8%,这是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峰值。时任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国会主席、财政保守派威尔伯·米尔斯(Wilbur Mills)对企业增税持强烈怀疑态度,称该法案为“财政激进主义”,并在联邦可自由支配支出同时削减10%后才同意通过该法案。
20世纪80年代,
美国企业所得税共进行了四次重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企业所得税等级减少到5个,并大幅削减了所有企业的税率,该法案自1988年起生效。
新泽西州民主党参议员比尔·布拉德利(Bill Bradley)致力于通过这项立法,他说“两党联盟制定了一项法案,这项法案带来了更多经济竞争力。”
1993年8月10日,时任
美国总统威廉·克林顿(Bill Clinton)签署了《综合预算和解法案》,该法案为收入超过33.5万美元的企业设立了四个新的公司税级,并提高了税率。时任美国副总统
艾伯特·戈尔(Al Gore)表示该法案能改善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税收公平,能为96%根据该计划获得减税的小企业带来希望。但是当时
世界卫生组织表示,提高公司税将“减缓经济增长,加剧
通货膨胀”,“
美国商品在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中失去优势”。税务改革行动联盟则表示“强烈反对克林顿提高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的举措”。如果以事实来评判该法案的话,从法案通过到
威廉·克林顿任期结束,美国经济增加了超过2140万个工作岗位,失业率从6.8%下降到3.9%,工业生产每年增长5.6%,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每年增长26.7%。
2017年10月,众议院共和党人提出了一项新税收计划《减税和就业法案》,该法案将把公司税率从35%降至20%。2017年12月,时任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签署了《减税和就业法案》的修订版,引入了21%的单一企业税率,该法案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根据2019年1月美国商业经济协会的调查,4%的企业因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增加了招聘。
中国
旧中国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概念引自欧美和
日本,1910年左右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但因清王朝的覆灭未能实施。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所得税条例》,但也因政府更迭、社会动荡未能真正有效实施。1936年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得到了有效实施,开启了中国现代所得税制长期、稳定征收的先河。1943年,立法会又通过了《所得税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在中国税法中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企业所得税成为当时的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新中国
改革开放前的工商业税(1949年—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出台了《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要缴纳工商业税(其中包括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还比较小,因为当时国营企业不在征税范围内,而是实行利润上缴。
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1978年-)
分类征收时期(1978年—1990年)
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出现了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原有的税收制度不能覆盖新形势下的所有企业类型。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进行了税制改革。1980年9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出台,中外合资企业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该类企业还要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出台,规定对外国企业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该类企业也要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
1983年中国开始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的改革,国营企业不再上缴利润,而是变更为缴纳企业所得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是征收对象,其中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国营
小型企业按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此外,还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不是统一确定的,由财税部门与各国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国营企业的情况分别协商核定。“利改税”完成后,国营企业的自主权更大,活力更强,国家财政也实现了稳定增长。
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对不同行业的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
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1991年—2006年)
随着中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走向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也形成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格局。1991年4月,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外资企业的纳税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0%,另外该类企业还要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1993年12月,中国又对
内资公司的所得税进行统一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次年起实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2007年—)
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负不公,进而出现了一部分为骗取税收优惠成立假外资企业的问题。2007年3月,中国开始进行现代化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1月又出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从次年起开始实施,1993年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法和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其他国家
1894年,
日本最早开始征收法人所得税,1916年和1918年,加拿大和荷兰分别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1920年,
德国在埃尔茨伯格(Matthias Erzberger)财政改革的大力推动下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时德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德开始重建,经济实现快速增长,那时德国实施6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开始出现的二十年里,世界各国对这个税种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征收这项税的国家也不多,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涉及企业的税务问题越来越多,企业所得税也就逐渐被各国重视起来。例如1948年、1954年和1965年
法国、
意大利和
英国分别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发展至21世纪20年代,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
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
中国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符合该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此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美国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主要以公司根据何处的法律成立作为区分的标准,凡是根据美国各州法律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所在地,也不论其股权归属,均为居民企业;凡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所在地,即使股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均为非居民企业。
德国
德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义务纳税人和有限义务纳税人。无限义务纳税人是指位于德国境内的企业对来源于全球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有限义务纳税人是指位于德国以外的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注册国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一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该国家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该国家境外但与其在该国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包括通过股权、债券获利,或者存在拥有、管理、控制关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一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包括通过股权、债券获利,或者存在拥有、管理、控制关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该国家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中国
其他国家
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需要首先计算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纳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计算。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间接计算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原因是
利润表中利润总额的数据是已知的,只要找出会计处理与
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使用直接计算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的各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减去各类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得到的差额。
企业在每个
会计期间都会编制利润表,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税法规定完全没有差异,利润总额就是
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会计的日常处理和
税法的差异不可避免,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就需要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数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少记了收入,就进行调增处理,会计少记了费用,就进行调减处理。这就是间接计算法。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
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
汇算清缴。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
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办理材料
表格参考资料: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能够依据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
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
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凡是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均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
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如果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纳税期限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例如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就规定2022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2023年5月31日。
减免政策
亏损结转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从2018年开始,具备高新技术或者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的前5年所发生的还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项减免政策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了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有25%不纳税,其他部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
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规定的
软件企业,从扭亏为盈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按25%的税率计算后再进行减半征收;对于符合规定的重点软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扭亏为盈的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后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意义
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在使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越强,对税收的承受能力也越强,相对降低了企业的税收压力,使企业的税后利润更加合理。并且,在征税过程中,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检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筹集财政资金
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比较广,只要是取得所得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行适当调节。
调控宏观经济
在税制设计中,各国政府往往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发挥对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各个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的税种,是贯彻一个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主权
税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发展中国家所得税比重的日益提高,各国所得税制度日益趋同,各国间越来越多地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达到避免双重课税及防止
偷税、
逃税的目的。按照国际惯例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制度有利于各国行使税收
管辖权,进而从经济利益上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
相关事件
吉林“8·20”偷税案
中国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
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扣缴纳税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情况
2013年
吉林省汇通药业有限公司被查出自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共隐匿销售收入(含税)36898万元。在案件调查期间,
长春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专案组分别到相关医院调取与汇通药业之间的往来账簿、记账凭证、取得的发票、入库单及转款凭证等证据,并对该企业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因该企业购进货物未全部取得发票,账簿资料不健全难以核实成本及费用,
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3万元,并计算其应补缴增值税536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75万元、教育费附加161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追缴税款6690万元、加收
滞纳金2261万元、罚款3048万元,共计1.2亿元。
欧盟委员会诉苹果公司巨额逃税案
2016年,欧盟委员会认定苹果公司利用与
爱尔兰政府达成的税收协定逃避了巨额税款,要求苹果公司补缴130亿欧元。苹果公司和爱尔兰政府对此处罚不满,随后案件在欧盟普通法院开庭。2020年,欧盟普通法院裁决欧盟委员会未能出具足够证据材料证明爱尔兰政府违反欧盟竞争法“禁止国家援助”条款,利用税收这一国家资源向苹果公司提供不当优惠,据此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无效,苹果公司无需向爱尔兰政府补缴130亿欧元税款。事后
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普通法院对其法律论证理解有误,裁决存在多项“错误”,决定提起上诉,将官司打到欧盟最高司法机构——
欧洲法院。2023年5月,欧洲法院就该案件举行
听证会,案件正式进入欧洲法院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