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总理(英文:Chancellor of Germany,德文:Bundeskanzler),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是德国的政府首脑。
德国于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分裂成为两个国家,其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支持下建立,1949年联邦德国举行第一次大选,同年5月23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开始生效,确立了联邦德国立国的五项基本制度,即共和制、民主制、
联邦制、法治国家、社会民主制度。根据《基本法》,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是德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总理。
德国联邦总理经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作为联邦政府首脑,联邦总理是掌握实权的领导人,一般为执政党
政党领袖担任,其有权选择部长组建
内阁,确定政府部长的人数和各部长的管辖领域。联邦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内阁会议,内阁会议也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联邦总理拥有自己的工作机构,即总理府。
制度建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德国建立了
魏玛共和国,在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比较激进的民主制度。但由于这一制度本身内在的缺陷,短短几年后共和国就被纳粹颠覆。真正的民主国家并没有建立起来,而后德国进入第三帝国统治时期,以希特勒为首的
纳粹党发动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5年5月8日,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了第三帝国的统治。德国也因此被分裂为两个国家,一个是在西方国家支持下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另一个是在
苏联支持下建立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这两个国家在战后走上了不同的民主道路。
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合并。1949年5月23日,合并后的西部占领区成立了
德国。在占领国与各州议会批准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立国的五项基本制度,即共和制、民主制、
联邦制、法治国家、社会民主制度。根据《基本法》,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是德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邦议院(下院)和联邦参议院(上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工作。联邦议院一般四年举行一次选举,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拥有组阁权。总理一般为执政党党首,其有权选择部长组建内阁,确定政府部长的人数和各部长的管辖领域。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内阁会议,内阁会议也是联邦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领导内阁,确保内阁的团结和行动力,总理拥有自己的工作机构,即总理府。
产生方式
原则
《基本法》中对总理的产生进行了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由联邦内阁总理及联邦各部长组成(第62条)。联邦总理经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第63条);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当选之人由联邦总统任命(第63条);若被提名之人未能当选时,联邦议会可以于投票后十四日内以半数以上议员投票选举联邦总理(第63条);联邦总理如在限期内未能选出时,应立即重新投票, 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当选之人如获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之票,联邦总统应于选举后七日内任命为联邦总理。当选之人如未得过半数票,联邦总统应于七日内予以任命,否则必须解散联邦议院(第63条)。
流程
德国选举施行“两票制”,即每位选民有两张选票。第一张选票投给本选区内的某位候选人,这些候选人或代表某个
政党,或是独立候选人。选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获得“直选议席”,联邦议院中约一半的议席来自这299个选区的直选。选民的第二票则投给某个政党,理论上联邦议院中另一半的议席来自这一票,这些议席按各个政党的得票率分配,各党会在各州列出候选人名单接受第二票。但是,仅有得票率达到5%或赢得至少3个直接选区的政党才能通过第二票获得议席(第一票候选人不受此限制)。
在联邦议院中取得半数以上议席的政党和政党联盟可以组阁,但由于通常没有政党能获得多数,大选结果公布后各个政党会进行组阁谈判,确定新政府的政策纲领以及
内阁职位人选等问题。组阁确定后,联邦议员正式举行总理选举,总理由总统提名,议员进行投票表决。
地位
德国总理和政府是德国的政治权力中心,总理是政府的首脑。根据《基本法》,规定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行政权由总统和联邦政府共同行使,大幅度削弱联邦总统权力,提高联邦总理地位。其中第58条规定,联邦总统发布的命令和指令须经联邦总理或者主管部长副署才有效。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任免联邦总理、根据第63条的规定解散联邦议院和根据第69条第3款所规定的要求。
权限
作为联邦政府首脑的联邦总理是掌握实权的领导人,其有权选择部长组建
内阁,确定政府部长的人数和各部长的管辖领域。全权处理内政、外交、国防事务,也是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唯一代表。
《基本法》中对联邦总理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提名权。联邦总统需依联邦总理的提议,才能任免联邦各部长(第64条);联邦总理任命一名联邦部长为副总理(第69条)。二是政策方针决定权。联邦总理规定政治总纲,并对此承担责任。在该政治总纲的范围内,联邦各部长独立、自行负责地处理本部门事务。联邦政府应解决联邦部长之间的意见分歧。联邦总理应根据政府通过并经联邦总统批准的程序规则主持联邦政府的议事(第65条);三是政府政策批准。联邦总理可以使用信任投票来确保联邦议院支持其政策。如果动议未获联邦议院过半数议员支持,联邦总统可根据联邦总理的提议解散议会。但如果联邦议院以过半数议员的投票选出新的联邦总理,这项权利就失效了(第68条);四是武装部队指挥权。进入国防状态时,武装部队的指挥权应移交给联邦总理(第65条)。
关于总理兼职或营利的限制: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长不得兼任其他受薪的职务,不得从事任何营业和职业,并且不得担任营利企业的领导,未经联邦议院同意亦不得担任其董事(第66条)。
更迭
根据《基本法》(第39条),联邦议会大选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德国总理四年一个任期,没有连任届数的限制。联邦总理的任期从选举过程完成后联邦总统向其出示任命书开始,在新一届联邦议会召开时终止。
根据《基本法》(第67条),联邦议院可以通过对政府首脑的不信任投票,并罢免总理。前提是联邦议院议员超过半数选举出继任者。联邦总统必须依照其要求任命当选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总理必须应联邦总统的要求,继续执行其职务,直至继任者被任命(《基本法》第69条)。
办公处所
德国总理府是总理办公和居住的场所,是总理发挥领导职能的核心,是联邦政府的政治和行政枢纽。其最早在1866年
奥托·冯·俾斯麦出任北德意志邦联总理时就已设立。总理府是联邦政府最具权威的部门,承担着内阁总秘书处的职能,协助总理处理政府事务,为总理工作、安全和生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总理府致力于联邦政府内部的协调和控制,及时了解各部的工作情况,加强总理对各部的监督控制。
总理府的机构设置:部长为总负责人,另设国务秘书若干人。总理府内下设六个总司,总司下设46个处,另设有横跨多部工作的专项小组或办公室。总理府内设机构中,总理办公厅由总理直接领导,服务总理个人。
总理府具体工作职能有六方面:一是负责政府重要会议的筹办,安排会议议程,协调政府各部门落实
内阁的决定。二是负责总理日程安排,统筹总理的公务活动。三是负责国内外重要信息的收集。四是负责起草重要文稿。五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六是负责政策规划和战略咨询。此外,总理府还负责监督协调联邦情报机构、联邦宪法保护局和联邦国防军安全局的工作。
历任总理
注:以上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期历任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