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队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
治安联防队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街道、乡村的职工和居民群众等构成,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的安保联合防范组织,是中国群众性治保组织之一。
中国治安员队伍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上海市青岛市。1971年12月到1972年10月期间,成都锦江区(现在的锦江区)治安联防组共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7人,该辖区刑事案件发生率下降22%。1985年,陕西华阴市(现在的华阴市)治安联防队抓获逃犯6人、抓获作案分子18人,破各类案件241起,收容流犯20名,处理各类法犯罪分子614人。治安联防队成立的法律依据始见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设立奖惩制度,建立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各尽其责,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2003年发生了深圳联防员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郑州市公安局联防员抢劫强奸杀人案,造成广泛影响,2004年,公安部发出取消治安联防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2011年,广州市开启将治安联防队员统编为辅警的改革工作。2023年,部分派出所仍然保留着治安联防队员。
治安联防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主动向违法犯罪进攻,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群众性的联防组织。建立治安联防队对于缓解警力严重不足,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警民联系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成立背景
20世纪60年代,治安联防队的诞生源于地方治安力量不足。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论是单位还是人的活动都要服从组织的统一安排,在当时的体制背景下,以群防群治理论为核心,“贯彻群众路线,动员群众和政府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管理”,这种治安联防模式应运而生。
中国财政状况不足以支持中国直接大量增加警力,并满足公安业务的发展,派出所如果没有适量直属的治安联防队员作补充,就很难完成治安目标。在改革中,派出所强化防范所需增加的警力,往往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同时传统的群众路线仍然为决策者倚重,派出所一般只能作出让步,防范力量更多的只能依靠直属的治安联防队。
公安业务管理层面,广度上不但需要民警带领众多的治安联防队员投入辖区内主要街面的巡防,而且还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有关综合治理中的各项工作。深度上需要有执法资格的民警带领治安联防队员主动出击,对各种复杂场所、角落经常性进行清查和打击,达到深挖犯罪的效果。在制度属性层面契合了现代中国治安治理结构的转变对群防群治的根本要求。
历史沿革
诞生
中国治安员队伍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上海市青岛市。20世纪70年代,在中国的一些城镇率先建立了由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农村生产队等有关方面以“出人”为主要形式而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单位派出自己的治安员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进行区城分工负责。根据规定,治安员不能单独执法,只能在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在单独情况下,他们能做的是保护现场,或者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即使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自己处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机关。1971年12月到1972年10月期间,成都锦江区(现在的锦江区)治安联防组共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7人,该辖区刑事案件发生率下降22%。1979年,上海市开始建设水上治安联防队,协助水上公安机关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发展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治安联防队逐渐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1981年6月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首先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的方针,要求加强防范和治本工作,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轻防、重治标轻治本的思想,治安联防队伍建设逐步职业化、专业化。同时企事业单位等对治安联防建设工作的支持形式由“出人”转变为“出银”,从此,治安队的经费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以费养队,自收自支”,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这时期多地治安联防队取得成效,1982年,浙江桐乡县(现在的桐乡市)治安联防队抓获犯罪分子98名,破获刑事案件80起,查处治安案件141起。1985年,陕西华阴市(现在的华阴市)治安联防队抓获逃犯6人、抓获作案分子18人,破各类案件241起,收容流犯20名,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分子614人。1986年,公安部治安局下发了《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的请示》。
治安联防队成立的法律依据始见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中都指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促进治安联防队伍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整治
90年代以来治安联防员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1993年2月21日,安徽省利辛县副村长与村民发生冲突,3名治安联防队员将村民在派出所内殴打致死。公安部在1993年5月17日发出通知,针对治安联防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提出了对联防队伍清理整顿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治安联防的新路子。公安机关命令,对那些无力领导的治安联防队整改甚至解散,农村地区原则上不保留治安联防队,城市治安联防队采取干警带班制度,地方上严禁保安员、治安员行使搜查、审讯、拘留、关押、没收财物等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重新审核所有治安员,解散非法治安联防队。但这些举措治标不治本,造成公安机关和村(居)委会实际上很难再有效地管理使用治安联防队,始终未能解决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理性”的官保组织,队员是“零时工”,治安联防队员并不需要对职务忠诚的问题。
清退
进人21世纪,治安联防队的管理并未走向正规化,反而治安联防队员违法乱纪的情况却更为严重。2003年相继发生了深圳联防员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郑州市公安局联防员抢劫强奸杀人案,这两起案件震惊了全国同时也使公安部愈加重视。2004年7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紧急通知,禁止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要求各地清退聘用的治安员。省公安厅同时要求:8月31日前,各级公安机关对治安员、联防队员、协警员要全部予以清退。2004年9月3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对于现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用3年时间,全部清退。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2011年10月22日,深圳市发生治安联防队员强奸案。2012年,广州市组建3万人规模的辅警队伍,全面取代各居(村)组建的治安联防队伍,2013年全面实施。
后续
虽然公安部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但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第一线的派出所仍然保留着大量的治安联防队员,同时治安联防队更改为“协警队”和“巡防队”等名称。公安机关警力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的需要并且财力有限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不能录用更多的在编警察,只能从社会上聘用廉价的协警来辅助警察的工作。因此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解决公安机关的财力和警力不足的问题,辅助警力就依然有其生存的空间。2016年,海南海口治安联防队员殴打妇女儿童,联防制度再次引起关注。2023年,由于群防群治的要求,多地仍然存在治安联防组织。
领导制度
治安联防队是群防群治组织,它是群众自治组织,受地方政府和村(居)委会领导,大部分联防队员是义务的、兼职的。城市治安联防队基本上由街道领导,从辖区各单位抽调人员,公安机关起业务指导作用。农村治安联防队到分田到户后才出现,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1988年,针对一些地方治安联防队出现人员减少等情况,各单位由“出人”改变为“出钱”,治安联防费的出现,使得各村(居)委会开始引进招聘制,联防队员几乎全是专职,他们接受村(居)委会的一元化领导。到1991年中央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之前,各地的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几乎全都走上了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已经具有明显的官僚制特征。1993年后的治安联防队,则在组织定位上进一步向专门机关靠拢。
相关规定
中央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要关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方面的法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改进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的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国家执法队伍的素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各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市、县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单位,形成群防群治网络。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要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情况,积极关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扎扎实实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增加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
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
地方
北京市《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现已失效。
参加联防队工作的职工每半年轮换一次,也可连任。
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治安联防队要建立值勤巡逻、工作记录、请示报告以及考勤、学习、讲评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联防队或联防队员,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不适合做联防工作的,要予以调换,违法乱纪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或牺牲的,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其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广东省《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自1990年2月1日起实行,现已失效。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治安联防。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要建立、健全教育训练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但在情况需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的治安联防队员可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
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治安联防经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解决。
对违法乱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1月9日起实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治安联防工作是指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联合自防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和农村。
治安联防工作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内部保卫工作的同时,应当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维护驻地社会治安,并根据各自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治安联防工作予以支持。
每个公民都应当支持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治安联防工作任务:(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责任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二)负责责任区内的执勤、巡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在逃人犯;(四)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并保护现场;(五)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应当就近编成队、组,在公安干警参与组织指导下开展联防工作。治安联防队、组的人选,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推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治安联防队、组的管理,并做好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对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做好业务指导和训练工作。
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秘密,依法办事。上岗时,一律佩戴“治安执勤”标志,做到文明执勤,并接受群众监督。
对单位和个人资助的治安联防工作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各单位推荐的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是在职职工的,应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在执勤中因执行公务致残、牺牲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治安联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与治安联防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有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工作任务
协助公安部门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在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驻点执勤和流动巡逻,保卫责任区的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在本辖区内开展护楼、护院、护村、护林、护路、护水电设施等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堵截、查缉公安部门通缉、通报的各类在逃人犯。
协助公安部门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现刑事、治安事件,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并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公安部门。
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调解疏导治安纠纷,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维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公安机关交予的其它联防任务。
成员素质要求
有一定政治觉悟,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热心治安联防工作。
有一定法律知识,遵守法制,严守纪律。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年龄在25-50岁之间为宜。
问题与对策
存在问题
联防队员进出审核不严。联防队员出自各个单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许多群众意见较多。在一些管理混乱的地区,各种背景复杂的人也开始进入治安员队伍,治安员、联防队员等辅警力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
基层警力缺乏,并且一些基层干部和公安机关法律观念淡薄,放权给治安联防队,致使成员越权执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工作方便,部分队员冒充公安干警,干下了违法乱纪甚至犯罪之事。
制度混乱,权力边界模糊,缺乏监督制约,使得联防队伍失序失范。治安联防员违法乱纪的情况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对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和保障治安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重视治安联防队的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要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管理措施,选人严格,从严治队,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将治安队纳入行政序列,政府必须为治安员的行为买单。
加强治安联防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各派出所对新招录的治安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根据任务和形势需要适时组织治安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实战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传授符合实战要求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不断提高治安辅助人员的业务技能,从而不断提高治安辅助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同时治安联防队配备法纪观念、组织能力较强的公安干警,加强对治安联防队员的思想、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带领联防队员巡逻执勤。
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妥善解决治安联防人员的报酬问题,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工作积极性强,有责任感的联防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关心他们的前途,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建设合理的奖惩机制,多劳多得,促使治安辅助人员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
影响
积极影响
缓解公安机关执法压力
治安联防队是警察预防和控制功能的有效延伸,通过有效的组织,积极进行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形成严密的防范体系,进行自防、自保和自卫,减少甚至消除地区的犯罪机会,还有助于激发和动员居民、村民的协作观念,创造更好的犯罪预防的环境,密切人际关系,有效缓解公安机关的压力。治安联防队还可以从事警方不便插手的治安防范任务,可以有效地弥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的不足,使整个治安防控体系的预防功能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主和民间多样化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机制。
缓解社会不良心理
治安联防队在生活中执勤巡逻,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全,缓解了群众心中因社会中犯罪事件带来的恐惧情绪和不良心态。
加强基础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历来强调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基础工作在公安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治安联防队能够深入群众群体完成一部分社会基础工作,使得犯罪预防机制更加立体,有助于基础公安工作的加强。
消极影响
收支不明引质疑
在“以费养队”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和治安联防队难免借此“创收”,治安联防组织及成员很容易乱收费、乱罚款、乱扣留、乱提成,并因此引来关于治安联防费收取合法性的质疑。
越权执法造成社会动荡
一些治安联防组织和成员为了创造更多的政绩,获取更多的报酬,敢于越权执法,致使社会上治安联防队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使得公众受到犯罪威胁,产生不良心态和恐惧心理。治安联防队员滥用治安处罚权已严重威胁到公民的身心安全。
参考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2023-12-26
“治安联防队”爱恨交加 亟待加强管理.安防新闻资讯中心.2023-12-08
穗东街公开招聘“村改居”治安联防队员拟聘用公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2024-01-02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12-25
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01-02
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建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2023-12-26
目录
概述
成立背景
历史沿革
诞生
发展
整治
清退
后续
领导制度
相关规定
中央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地方
北京市《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广东省《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辽宁省《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工作任务
成员素质要求
问题与对策
存在问题
对策
影响
积极影响
缓解公安机关执法压力
缓解社会不良心理
加强基础公安工作
消极影响
收支不明引质疑
越权执法造成社会动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