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是组织和推动吉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简介
吉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吉林省政研会,是由吉林省委宣传部领导的社会团体。自成立以来,已成功举办了六次代表大会,并计划于2010年举行第七次代表大会。该会机关设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遵循相关党章规定运作。此外,吉林省政研会下辖秘书处,属于宣传部直接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编制人数为5人,目前实有人数也为5人。会址位于
长春市。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
吉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吉林省政研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和推动吉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拥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结合吉林省
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致力于加强和改革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服务于
吉林省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工作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五条
本会受吉林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六条
本会机关内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运行。
第七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推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调查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情况,开展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选表彰优秀成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培训干部,提升队伍素质,组织学术交流,指导会员单位工作以及出版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包括
吉林省各市州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全省性行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十条
成为本会会员需具备两个条件:自愿加入并拥护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经过秘书长会议审议并通过、领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多项权利,包括
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取信息的优先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以及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承担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交办工作、反馈思想状况、提供调研报告等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并归还会员证,连续两年未参与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工作报告、确认理事会组成、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需经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但需经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执行大会决议、推选常务理事会、筹备大会、报告工作、讨论提案和建议、领导各机构工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产生方式为协商,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至三十二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均需具备相应条件,任期五年,可连任但最多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
第三十三至三十五
会长、秘书长分别行使相应职权,秘书长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日常事务,提出专职副秘书长人选,签署文件,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相关人员变动时,原单位应推荐新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至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及其他合法收入,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建立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工作人员待遇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
本会章程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至四十六
天津市重庆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情况需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成立清算机构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财产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
本章程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