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林自2022年12月9日起,违规控制使用王建林、彭某忠、彭某婷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
滨海能源”,由股民炒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截至2023年末,王建林持有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4.87%,位列第三大股东,持股市值1.17亿元。2024年3月,王建林因信披违规、在限制期转让证券,被罚没476.73万元。
王建林自2022年12月9日起,违规控制使用王建林、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由股民炒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截至2023年末,王建林持有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4.87%,位列第三大股东,持股市值1.17亿元。
2024年3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决定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王建林控制使用王建林、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
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其总股本的5%,为5.2%。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认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
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证券。
王建林在听证会上辩称,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2023年5月12日之后的限制期转让证券是由于受到误导,是在咨询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并得到可以自由买卖的答复后才卖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同时,她还表示“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复核,对当事人王建林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3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决定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3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