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国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
德国联邦参议院(外文名:Bundesrat)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德国十六个州(联邦州)的立法机构,属于德国的权力机关,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它与德国联邦议院(外文名:Bundestag)共同组成了德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德国国会。
德国联邦参议院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政权简介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它有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法律,同时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
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取决于各州居民数。 德国将根据各个联邦州的人口多少,每个州在联邦参议院都有自己的议席。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每个州至少拥有3票,人口多的州可有6票。在通常情况下,德国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下萨克森州可以拥有有6个议席,黑森州可拥有5个议席,柏林州、勃兰登堡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期泰因州和图林根州可以有4个议席,而汉堡市、不莱梅州、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和萨尔州则可以拥有3个议席。每个州内部在表决时的意见必须统一,否则不能通过。另外,各个州政府可以指派参议院代表,但是这些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这个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席位,代表通常会允许16个州的州总理担任。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政权构成
德国联邦参议院既不同于英国的上院,也不同于美国的参议院。其作用是使联邦各州得以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并对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的职权进行某些牵制和补充。因而可以说,它是一个具有邦联性质的各州政府的联合机构,是为平衡联邦同各州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矛盾而设立的。
联邦参议院成员同联邦议院议员不同,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德国十六个州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担任的。联邦各州普遍实行议会内阁制,只有在各州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取得组建州政府的权力。各州政府派出的联邦参议院成员,往往都是在州执政的某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党员,联邦参议院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党活动的影响。但是由于政党的地域性非常强,同一政党在各州面临的环境和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联邦参议院的政党并没有形成具有严格纪律要求的党团,而是一般采取对话会的形式,统一来自不同州的同一政党在相关事务中的立场。联邦参议院的政党结构和其受政党活动影响的程度,会随着各州选举结果的变化而改变,这取决于各州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情况。各州政府的任期和选举时间都不相同,平均每年会有3—4个州进行选举,因此,联邦参议院的政党结构会因各州选举的进行而经常发生变化,同一届联邦政府在任期内也会因这种政党结构的经常性变化,面临来自联邦参议院的不同压力。
由于选举制度上的设计,各州执政方式多是由两个或多个政党组成执政联盟。各州执政联盟是根据各州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即使各州处于相对多数的政党相同,在不同的州也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政联盟。当州政府由执政联盟组成时,结成联盟的政党可以在联盟协议中就州在联邦参议院的投票作出约定,当联邦参议院就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州将不投票或经与联邦政府协商获得特殊回报后再进行投票。例如在社会民主党取得联合执政地位的7个州,在联邦参议院共有28个投票权,但由于其中有2个州就联邦参议院的投票有协议,社会民主党实际在联邦参议院可依靠的投票只有17票。
如果在各州取得执政地位或联合执政地位的主要是联邦的反对党,联邦参议院的多数席位将被反对党控制,其在联邦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就会更大,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联邦参议院将更加积极地提出法律草案,尤其是与联邦政府法案相对应的备选法案,以便民众直接比较反对党与执政党在某方面事务上的处理能力,间接对执政党形成某种制约;二是联邦政府法案会在联邦参议院遇到更多的不同意见,经常需要召集两院调解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达成妥协。三是联邦参议院行使绝对否决权的情况明显增多。这时,联邦便成为反对党拖延、修改甚至阻碍联邦政府法律出台的工具,联邦政府也会在联邦立法时被迫与反对党、与各州政府进行更多的讨价还价。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反对党利用对联邦参议院的控制来影响联邦政府执政的情况,已成为德国一种普遍现象,对联邦政府的执政效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职权内容
联邦参议院立法职权主要有:提出法案、审议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和行使立法否决权等。 德国联邦政府的法案,首先需要向参议院提出。如果要通过所有和联邦州相关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联邦参议院同意才可通过;对于其他类型的法案,联邦参议院是可以凭借多数予以否决,但是如果联邦议院对这项法案以多数通过,此法案依旧可通过。如果联邦参议院是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的法案,则联邦议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能让已经被参议院否决法案通过。
立法创议权
立法创议权。一个州或几个州提出的立法动议,得到联邦参议院多数票的支持,即成为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动议。联邦参议院的立动议必须首先提交联邦政府,经联邦政府表示同意或进行修改之后,才可正式提交联邦议院审议。
根据《基本法》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或联邦参议院提出。提案首先提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通常在6周之内对提案提出意见。联邦法律须经联邦议院会议决议通过。通过后,联邦议院议长应立即送交联邦参议院。联邦参议院在收到法律决议后3周之内可要求召集组成委员会会议,其会议由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议员组成,共同审议法律提案。联邦议院决议的法律一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该法律即为成立。两院日常工作通过对应委员会相互沟通,起到事前协调作用。如两院意见无法取得一致,通过调解委员会(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占16人,其中参议院的16名分别来自16个州)进行协商谈判,达到统一。
立法审议权
立法审议权。凡联邦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在提交联邦议 院正式审议前,需先征求联邦参议院同意。参议院可以表示同意或拒绝,也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只有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后,取邦政府的法律草案才可送交联邦议院。但是,联邦政府有时也可以绕过参议院,通过执政党议会党团,指示联邦议院的某些议员。作为议员动议直接提交联邦议院审议。凡联邦议院通过的涉及各州行政、领土、交通和税收等问题的的联邦性的法律,必须转交联邦参议院审议,只有经参议院通过,才能提交联邦总统签署颁布。当某项法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联邦参议院同联邦议院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和对立时,联邦参议院可以把该法律草案提交两院联合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周解委员会经多数票表决,可以维持联邦议院通过的议案,或作修改、补充,或者建议撤销该草案。然后,再交两院重新审议。凡一般不涉及各州权益的法律和议案,原则上无需联邦参议支院审议通过。这类议案在联邦议院通过后的三星期内,联邦多议院如不表示态度即作为赞成;在这期间,参议院有权表示异议,并把不同意见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在一星期内,如调解委员会不能达成两院一致的协议,参议院则有权对该议案表示反对,但联邦议院经重新表决后,可以驳回其反对。凡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都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赞同。在1949年到1969年的二十年间,联邦德国通过的二千三百九十五项法律中,有一千四百八十九项是需要提交联邦参议院审议批准的,其中仅有五十三项遭到联邦参议院的反对,有二十五项是同意两院联合调解委员会提出的妥协方案。
平衡与牵制作用
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发生冲突时,具有平衡和牵制作用。在联邦政府执行和监督有关联邦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如与某一州发生纠纷和冲突时,联邦参议院有权进行仲裁。尤其在联邦政府要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措施,或向某一州派出联邦政府的代表,以使该州履行它的义务时,联邦政府的行动必须得到联邦参仪院的批准,而且联邦参议院还可随时撤销自己的批准,迫使联邦致府停止已实施的措施。在联邦政府认为联邦或某一州的基本制变及其"生存受到威胁的危险",而对各州的警察部队下达指示命令的问题上,联邦参议院虽无事先批准权,但拥有事后取消权。
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
联邦总统在应联邦政府请求宣布"立法紧急状态"时,必须取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此外,联邦参议院也同联邦议院一样,有权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参与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有权对联邦总统就其蓄意损害某项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并上诉联邦宪法法院。
组织结构
联邦参议院议长
联邦参议院全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69名代表16个联邦州的参议员参加全会。联邦参议院内设16个委员会,负责审理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或联邦州递交的议案草案。各项草案通常需首先经由相关委员会审议。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联邦参议院设议长一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工作条例规定,议长当选必须获法定过半数票,但如果这一多数在第一、二轮选举中未能达到,则在第三轮选举时,得票最多省即可当选为议长。然而,在实际上已形成了这样一种固定的做法،即议长由各州政府的总理,按各州人数多寡依次轮流担任,任期为一年。议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联邦参议院全体会议,以及领导处理参议院各项事务。在联邦总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的权力,直到联邦总统复职或选出新的联邦总统为止。
联邦参议院还设副议长四人。迄今为止的做法是,上一届议长担任下一届的第一副议长。
下设主要机构
主席团
由议长和副议长组成。其任务是领导和处理联邦参议院内的各项事务。主席团会议由议长召集和主持,如果有一名副议长提出要求,议长们就得召集开会。主席团在议长和至少二名副议长出席时便可以通过决议。
顾问委员会
由每州和柏林各派一名老资格的政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性组织,主要对议长和主席团在筹备会议和处理联邦参议院事务等事方面担任顾问,并给予协助。
秘书处
设主任秘书一名,秘书若干名,由联邦参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务是在议长领导下,处理参议院中的日常事务。
各常设专门委员会
参议院一般设有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内政、法律、农业、交通和邮政、文化、劳动和社会秩序、建设与住房,以及德国内部关系事务等十几个专门委员会。在各专门委员会中,每州各拥有一票。因此,每一专门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均为十人,同联邦议院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同,联邦参议院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一定是参议院议员,各州政府可以另派一些政府代表充当各委员会成员。另外,各州政府还可以任命有关专业部的官员担任某专门委员会的副代表。各常设专门委员会主席由联邦参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选任。
运作方式
联邦参议院的主要工作是在各常设专门委员会中进行的。几乎所有提交联邦参议院审议的议案,都是首先由参议院议长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讨论,提出建议后,再交参议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各委员会会议是秘密举行的,讨论情况不予公布。虽然,非委员会成员的联邦参议员和各州政府的其他成员有权参加会议但他们没有表决权。各委员会也可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共同有关的问题。在各委员会开会时,有权向联邦政府了解情况,要求联邦部长随时应邀出席会议并接受"质询"。但联邦参议院同联邦议院不同,它对联邦政府成员的回答不满意时,无权对联邦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而只能在必要时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除了上述各组织机构外,联邦参议院在审议通过任何议案和决定时,必须最后召开联邦参议院全体会议。参议院全体会议是公开举行的,但根据多数决议也可秘密举行。全体会议大约两星期左右举行一次,一般以法定多数即二十一票就可通过决议,但修改《基本法》内容和弹劾联邦总统则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多数。
会议制度
联邦参议院会议主要为全体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参议院每年召开11次到12次全体大会。全会席次按各州字母顺序排列,会期由16名来自各联邦州的全权代表构成的常设顾问委员会协同参议长确定。两名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员(现职联邦州部长)协助参议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如参议长和副参议长因故同时缺席,由最年长的州长主持会议。出席全会的参议员须会前签到。获简单多数赞成票联邦参议院的表决成立。
此外,参议院内还不定期举行州长会议和专业部长会议,协商共同面临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但两会一致通过的决议仅能起到建议的效果,并无法律效力 。
与联邦议院区别
参考资料
BundesratKOMPAKT - Das Wichtigste zur Sitzung.德国联邦参议院官网.2024-04-02
Forbidden.中国领事服务网.2024-04-0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议会.中国人大网.2024-04-02
403 Forbidden.新华网.2024-04-02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道客巴巴.2024-04-02
目录
概述
政权简介
政权构成
职权内容
立法创议权
立法审议权
平衡与牵制作用
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
组织结构
联邦参议院议长
下设主要机构
主席团
顾问委员会
秘书处
各常设专门委员会
运作方式
会议制度
与联邦议院区别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