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英文名:China Society of Cooperative
经济学,缩写:CSCE)成立于1987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是由国内合作经济领域主管部门领导、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合作经济组织、及热衷于合作经济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合作经济领域权威性、综合性社团组织。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下设秘书处、学术部、编辑出版部等部门。主办《
调查与研究》与《内部参阅》(内部刊物)。
建设宗旨
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全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国际合作经济理论和经验,探索合作经济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经济的形式、发展途径和正确政策,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向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为推动全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中原地区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主要职责
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合作经济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组织培训工作,为发展合作经济事业培养人才;开展同国外合作经济界的交流和合作;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书报刊物和资料。
分支机构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证号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城镇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 3769-1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社区小康建设专业委员会 3769-2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合作经济技术专业委员会3769-3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合作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合作金融委员会)3769-4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旅游合作专业委员会3769-5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产销合作专业委员会3769-6
团体会员
学会会员主要有合作经济社团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术研究组织以及热心合作经济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者。范围包括全国供销合作、工业合作、信用合作、农业合作经济、农村专业合作、乡镇企业、城镇集体经济、住宅合作、消费合作等九大系统。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学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为杜润生,副会长季龙等6人;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为刘杰,副会长季龙等9人;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为谢华,副会长肖万钧等13人。并聘请政府有关部门、从事合作经济研究、在基层企业工作的老领导、老专家、企业代表等65人为学会顾问。
历届领导
第一届理事会:1987年6月-1993年5月。本届理事会由85名理事组成,选举杜润生(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为会长,
谢华(常务)、季龙、潘遥、何光、王常柏、戴苏理为副会长。唐宗昆为秘书长。聘请薛暮桥等32位同志为顾问。
第二届理事会:1993年5月-2001年3月。本届理事会由142名理事组成。选举刘杰(原中共河南省委书记)为会长,谢华(常务)、季龙、潘遥、何光、王常柏、戴苏理、张彦宁、肖万钧、吴凯泰为副会长,吴凯泰兼秘书长。聘请薄一波、张劲夫同志为名誉会长,聘请
于光远等48位同志为顾问。
第三届理事会:2001年3月-2009年6月。本届理事会由109名理事组成。选举
谢华(原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为会长,肖万钧(常务)、穆励、杨志海、缪建平、田雄、王洪斌、朱重庆、
胡江、唐宗昆、
徐更生、韩元钦、余永龙为副会长,缪建平兼秘书长。聘请 薄一波、张劲夫、杨汝岱、白立忱、刘杰为名誉会长,聘请李友九等65位同志为顾问。
第四届理事会:会长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王如珍,副会长兼秘书长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
陈建华等15人;
现任会长为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副会长兼秘书长为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陈建华等13人,并聘请政府有关部门、从事合作经济研究、在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老领导、老专家、企业代表等人为学会顾问。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薄一波,张劲夫,刘 杰,白立忱,杨汝岱。
顾问:(以姓氏毛划为序)64人
于光远,马 宾,
仉振亮,王 纯,王立吉,
王韬,王治国,王定一,
王庭栋,王厚德,王黎之,史来贺,任 仿,刘 坚,刘树生,刘锡庚,
回良玉,朱则民,朱道华,牟玲生,沈以宏,沈祖伦,
吴仁宝,吴天锡,
吴凯泰,杨 波,杨坚白,李友九,李尔重,李启生,李修仁,肖 梦,
何 光,何竹康,何郝炬,苏毅然,周万钧,周光春,陈玉,陈耀邦,
林乎加,林瑞章,张士英,张从明,张左已,张佑才,张铁夫,季 龙,
郑新立,俞家宝,赵树枫,段应碧,顾 明,高 扬,郭洪昌,郭献瑞,
聂壁初,韩振国,韩培信,董家邦,潘 遥,薛 驹,霍明光,戴心思。
副会长:肖万钧,穆 励,杨志海,缪建平,田 雄,王宏斌,
朱重庆,胡 江,唐宗昆,徐更生,韩元钦,余永龙。
秘书长:缪建平
执行秘书长:李显刚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石义荣,陈以恕,张琮,郑有贵,赵连成,
姚监复,凌晋良。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37人
王宏斌,卢 文,石义荣,田 雄,戎文佐,朱重庆,肖万钧,杨志海,
余永龙,李显刚,李泽辉,李惠安,张路雄,张毓琮,张晓山,陈以恕,
陈远祥,郑有贵,范大政,胡 江,赵 明,姚监复,唐丰义,唐伦慧,
唐宗昆,徐更生,袁张度,凌晋良,晓 亮,谢 华,谢义亚,黄 进,
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109人
丁声俊,于 吉,卫 东,马华珩,马恩成,王 磊,王宏斌,王玉丛,
王忠明,王振家,毛兴远,田 军,田 雄,卢 文,卢代成,卢志民,
卢润田,史明照,史超书,平 欣,石义荣,冯丽,刘 刚,刘志猛,
刘新文,刘德顺,吕秀玉,朱重庆,邬大千,毕美加,孙德君,
戎文佐,
阮恩光,李玉娟,李忠政,李显刚,李泽辉,李树萍,李剑华,李春艳,
李惠安,张 华,张 毅,张正华,张晓山,张祥茂,张路雄,张毓琮,
陈以恕,陈文宝,陈永杰,陈远祥,吴 硕,吴东彦,吴海恒,杨志海,
杨承训,杨继绳,肖万钧,肖维湘,何一埠,何道成,余永龙,谷俊青,
沈 荣,郑有贵,郑良芳,范大政,孟健民,易运和,赵 明,赵文欣,
赵凤荣,赵连成,胡 江,冒天启,
姚监复,姚康,唐丰义,唐伦慧,
唐兆琪,康宗昆,徐永健,徐更生,凌晋良,夏维杨,袁张度,高 峰,
晓 亮,黄 进,黄国勋,黄德友,曹 彬,章苏东,陶洪,谢 华,
谢义亚,韩元钦,韩金生,
傅玉祥,蒋继奋,隗和增,喻红秋,裘有崇,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COOPERATIVE ECONOMICS。缩写CSCE。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合作经济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有国内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的研究单位、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经验,借鉴国际合作经济理论和经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探索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经济的形式、发展途径,为推动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在一切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合作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宣传教育工作者之间在研究工作上的联系和写作,推动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合作经济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
(三)组织配需工作,为发展合作经济事业培养人才;
(四)开展同国外合作经济界的交流和合作;
(五)编辑出版有关合作经济的书报刊物和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赞成本学会章程的合作经济社团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学术研究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合作经济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书,经本会秘书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可以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调查研究成果;
(四)关心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时,经会长会议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历史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行使理事会职责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一七、八、九项(即除三、四项以外)职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地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气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别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按
法定程序推选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不兼任其他全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常务顾问和特邀理事、特邀研究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使用,力求勤俭节约,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委托挂靠单位财务处代管。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任务
1.贯彻执行政府的
经济政策,促进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合作经济事业良性发展;
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4.开展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5.为会员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提供:合作社组建、合作社运营管理、资金互助业务管理、支农惠农政策解读、项目规划、可行研究报告撰写、项目决策论证、法律、
财务会计、有机产品认证服务等咨询业务;
6.为会员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现场考察;
7.促进会员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
8.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开展合作经济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