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理生理学会是中国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和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广大的病理生理学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工作者,推动病理生理学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加强
基础医学与
临床医学之间的联系,促进与国内和国际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
发展历史
中国的病理生理学科创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是一门与基础医学多个学科密切相关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亦是沟通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桥梁学科。
1961年9月在
上海市召开了中国第一届病理生理学学术讨论会并成立了中国生理科学会病理生理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1985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正式批准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为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成为科协领导的全国性一级学会。
组织机构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设有15个专业委员会,共有会员2680人。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各专业委员会每2-3年分别或联合举办学术会议,交流本领域的研究进展。
学术刊物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主办《
中国病理生理杂志》、《
中国动脉硬化杂志》和《
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目前年发行量达31400册,刊登论文580余篇,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学术交流
近5年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年均举办学术会议8-10次,出席人数约1000人次,交流论文约1100篇。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作为组建国之一参加了国际病理生理学会的筹建工作,1993年经国家科委正式批准,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国际病理生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加入的国际学术组织有:国际心脏研究会、国际休克联盟、国际动脉硬化学会和西
太平洋危重病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也在积极开展对外的学术交流。
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韩启德
理事长:吴立玲
副理事长:朱广瑾 王建枝 高钰琪 陈 琪王华东
秘书长:张幼怡
常务理事:(按拼音排序)
鲍 朗 曹 亚 陈国强 陈命家 陈 琪 陈 竺 丛 斌 高钰琪 姜 勇
姜志胜 李 萍 李永渝 李志超 刘秀华 卢 建 陆大祥 施广霞 王华东
王建枝 王万铁 王学江 吴立玲 席修明 张海鹏 张幼怡 郑世民 朱广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thophysiology;缩写:
CAP。
第二条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中国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病理生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病理生理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提倡辨证
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为促进中国病理生理学学科事业的发展,加强
基础医学与
临床医学各科的联系,普及病理生理学的科技知识,推动
科学教育医工作,出成果、出人才,促进与国内、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交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国性病理生理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讲习会等);
(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病理生理学科的科技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病理生理学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
(四)开展病理生理科学普及活动,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普及生命科学知识;
(五)开展病理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举荐病理生理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与教学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病理生理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组织病理生理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病理生理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九)接受委托承担病理生理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领域的
科技成果鉴定;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病理生理学科新技术、新仪器的科技展览,开展交流合作,进行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研究、教育和生产部门从事病理生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员、讲师、
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
科技人员;已获得病理生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未经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工作锻炼已达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员;
(五)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病理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学生会员按普通会员的50%交纳会费;
(六)终身会员:会员连续交纳会费满30年,或连续交纳会费满10年,退休时仍是病理生理学会会员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成为终身会员后不再缴纳会费;
(七)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需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八)名誉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单位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名誉会员)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并享受一定优惠;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及取得本学会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
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终身会员免交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产生理事会,应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数量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并经当地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当选者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的一半。为保持理事会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1/3以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中青年的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五年改选一次。
第十七条 学会可按学科领域建立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学会业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
总结报告和建议,筹备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审查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分配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本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提交2010年11月5日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