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涛,原重庆第三人民医院院长,2008年因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2月26日,刘松涛担任重庆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并兼任该院
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组长、
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等职务,在这期间,刘松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招投标、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数家医药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2007年1月,原本正在参加重要会议的刘松涛突然以要到外地开会为名,向会务组请假。种种迹象表明,刘极有可能潜逃。2007年1月26日,检察机关对刘松涛立案并逮捕。
2008年1月,经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副厅级)因受贿131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松涛认为对自己量刑较重,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2008年7月,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松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131.195万元及其收益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