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刚,男,
汉族,1973年5月生,河南洛阳人, 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2年12月消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在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
学士(1995年)、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
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1年1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于志刚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2021年1月22日,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7月,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5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
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于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
辽宁省看守所
羁押期间突发
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