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或“保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保险业有国营与民营两种。其所谓保险事业监督法,实为国家对民营保险业的监督法。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者也知道,保险业虽然可以自由经营,但它与其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是不同的。他们也清楚,保险事业的开展,不仅与一般民众有利害关系,与国民经济亦有密切关系,而且对社会文化也有间接的重大影响;同时,保险又须依靠多数单位共同协作。因此,各国统治者都意识到,必须立有法律,加强对民营保险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保险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规定,就是保险业法的内容。我国保险业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