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旨在促进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同时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以加快本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作为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础法律,在核立法体系中,原子能法被普遍视为最高级别的法律。
法律地位
原子能法的地位在美国首次得到确立,其后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原子能法。美国于1945年12月20日在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后提出公法第585号,并由第79届国会通过,颁布成为1946年的原子能法。此后,该法在1954年和1964年经历了修订。全球已有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制定了原子能法。
内容概述
原子能法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包括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的支持、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辐射防护措施、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奖励与惩罚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征求意见
2018年9月21日,中国司法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了国家应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性,探索前沿技术,并致力于培养原子能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草案还规定了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科技平台的建设和技术创新的推进,以及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施。此外,草案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开拓,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公众可以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多种渠道提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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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法律地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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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