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
人身保护令(英文:Writ of Habeas Corpus)又名“出庭状”,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签发的法院命令,它指示监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都必须依据这一命令向法庭送交该犯罪嫌疑人,并用证据说明为什么监禁该人,并以此确定该人被监禁时是否是有权机关采取正当行为的结果。如属于非法监禁则该人会被立即释放。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一项发端于英国的古老宪政制度。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1679年,英国议会更通过《人民保护令状法案》进一步保障了这个制度的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深深影响了欧洲大陆甚至世界各国的宪法原则。中原地区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曾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有过短暂出现。
定义
人身保护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签发的一纸调查令即法院命令,它指示监禁犯罪嫌疑人的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都必须依据这一命令向法庭送交该犯罪嫌疑人,并用证据说明为什么监禁该人,并以此确定该人被监禁时是否是有权机关采取正当行为的结果。如属于非法监禁则该人会被立即释放。
历史沿革
国际
人身保护令制度起源于古代英格兰共和国,在最初使用时,主要是针对私人禁他人的行径。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为英格兰王时便有签发类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据温斯顿·丘吉尔所述,亨利二世给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机会。倘若有人被贵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贵族发出手令,将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审判。
十七世纪前半叶,斯图亚特王朝滥用国王的专制权力逮捕无辜,法官经常使用这一制度以反对王室所为,从而保障人民的个人自由。1640年,英国首次通过人身保护的法例。1679年,英国议会更通过《人民保护令状法案》进一步保障了这个制度的实施。1771年英国曾向被拘押的奴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下令将该奴隶释放。
1919年《魏玛宪法》第114条规定:“人身之自由不得侵犯。凡用公共权力以妨害或夺人身之自由者,惟依法律始得为之。凡被褫夺自由之人,最迟应于翌日受通知,由何官署,以何理由下令将其自由褫夺,并应立予其人以机会,使对于被夺自由提出抗辩。”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2条和第47条第1款分别规定:“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48小时”;“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因此一些人也批评联邦法院利用该程序干预各州的司法,影响了判决的终局性。为了避免人身保护令程序在实践中被当事人滥用,国会在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中对联邦人身保护令法作出了重要修改,对申请时限、批准理由进行了限制,杜绝了连续申请,这些举措有助于实现联邦与各州之间司法权的平衡。
中国
人身保护令制度曾在20世纪初的中国有过短暂的出现。最早提出建立这制度的进步人士是章士钊。《临时约法》颁布之后,章士钊曾多次撰文指出《临时约法》存在一大漏洞。当政府侵犯公民权利时,没有解决公民怎样得到保护的问题。章士钊在《临时约法》公布的次日,上书大总统,建议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许多学者纷纷响应也促成了人权保护令制度在民国的引进。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非以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人民被羁押时得以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致法庭审其理由。”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对于此点规定更为详尽,第九条写道:“人民有身体之自由……其执行机关应该将逮捕原因,告知本人或者亲属,并至迟于24小时移送于该管法院……执行机关对于法院的提审,亦不得拒绝。”
中原地区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在总结“文革”时期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历史教训的背景下通过的,后又经过了修正,它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24条修正案,又在宪法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操作要点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操作执行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主要影响
人身保护令制度深深影响了欧洲大陆甚至世界各国的宪法原则。如比利时宪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公民认为自己遭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抵抗权”。不同点仅仅在于,欧洲大陆各国是用效力超越寻常法律的宪法赋予公民这一权利的,而作为柔性宪法国家的英国,则是用普通法(主要是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身保护法》)来创设这一权利。
法律实践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虽然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制定专门的《人身保护法》,但“任何人不受非法拘禁“的原则却深入人心。
中国香港、澳门地区
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中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它的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被捕或者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它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还有第4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相关事件
南北战争时期,约翰·梅里曼是来自马里兰州的州立法委员,由于他企图阻止联邦军队从巴尔的摩前往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而被联邦军逮捕拘押。梅里曼的律师以宪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为由寻求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审理此案。但是,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却决定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继续关押梅里曼。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做出裁决,称林肯总统无权中止人身保护令。对此,林肯没有立即回应,也没上诉,或下令释放梅里曼。但是,林肯后来还是做出反击,坚持有必要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以便镇压南方的叛军。5年之后,最高法院最终支持坦尼的判决,表示只有国会有权中止人身保护令,同时公民不能受到军事法庭的胁迫,即使在战争时期。
2017年7月,巴西前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被判贪腐和洗钱罪名成立,获刑9年零6个月。2018年1月,卢拉二审被认定罪名成立,刑期增加至12年零1个月。随后卢拉提起上诉,但于3月26日遭到驳回。在二审上诉遭驳回前,卢拉向巴西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4月5日凌晨,联邦最高法院11名法官以6:5的判决,决定不向卢拉颁发人身保护令。这样,卢拉已没有任何避免入狱的手段。随后,联邦法官莫罗(Sérgio Moro)向卢拉发出逮捕令,要求卢拉在当地时间4月6日17时前到巴拉那州库里提巴联邦警察局报到并入狱服刑。4月7日傍晚,一再坚称自己清白的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摆脱支持者的阻拦,离开位于圣保罗州圣贝尔纳多-杜坎普自治市的巴西钢铁工人工会总部,向警方报到。随后,他被带往库里蒂巴联邦警察局,正式入狱服刑。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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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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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影响
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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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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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