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芹,女,1962年8月生于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思想政治教育系主任。兼任北京市伦理学会副秘书长,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咨询专家,国家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专家,
中国伦理学会校园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2023年8月9日,王淑芹到2023年
岳麓区国际道德文化论坛暨“中华伦理文明传承发展与
伦理学理论创新”全国伦理学专业研究生暑期学校授课。2024年4月21日,王淑芹为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伦理学专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做了题为《现代社会的面向:道德冲突》的线下学术报告。5月18日,王淑芹到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作为“拾柴·大家坛”嘉宾与该学院青年教师畅谈《思政课教师成长中的“教”与“研”》。9月13日,王淑芹在
阜阳师范大学西湖校区化工楼一楼智慧教室作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共同富裕》的学术报告。
1.城市发展的道德文明建设,离不开诚信文化的创设。对于社会诚信建设问题,一些人主张法治,认为道德靠不住。我们不反对法治,也主张要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既对失信行为当下进行惩罚,又使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传播,发挥信用信息的持久惩治作用。但我们认为不能
迷信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制度也有“不能”的短板。
2.法律效力是建立在违法受罚的法律逻辑实现基础上的。违法受罚的法律逻辑,有两个潜在的法律效力:一是使违法者受到处罚,实现“矫正性公正”。一个公正的社会,虽不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奉公守法,但却能做到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处罚。二是对违法者的处罚可以威慑其它社会成员,避免消极示范影响。显然,法律的效力源于法律逻辑的实现。而事实上,法律逻辑却要经常遭遇“选择性执法”与“法律判决”纸张化的挑战。
3.人们在利导下的投机性的选择性守法,往往很难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可见,法律一旦被架在利益得失的权衡之中而产生“选择性守法”,法律的“能”就会变成“无能”。这就预示,社会成员的诚信行为会变成一种策略性选择行为。在此,我们需要理解
伊曼努尔·康德为什么那么强调道德律令的绝对性和普遍性。因此,即使是利导型诚信行为的培育,也离不开诚信道德
价值原则正当性的教育,我们不能光从诚信的工具价值角度认识诚信的必要性,还应当从诚信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内在需要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的重要性。
曾主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等项目。出版专著、译著、教材4部;参编研究生和本科生教材5部;先后在国家权威刊物、全国核心期刊、报纸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多篇被报刊杂志转载。
《信用伦理研究》获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二等奖。
王淑芹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所长,北京市重点学科负责人,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
中国伦理学会教育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伦理学会经济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伦理学会秘书长,国家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专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