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制企业是由阿尔钦(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在1972年的论文《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提出的概念。他们认为,
企业活动本质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过程,这种合作能够利用彼此的优势。然而,在团队生产中,衡量各个要素投入者的贡献是一项挑战,尤其是对于
人力资源而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的“偷懒”行为,企业内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其中监督者应该同时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构成了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尽管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在产权明确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它受到个人资金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以及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影响,不利于开展高风险业务。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并减少风险,业主制企业会向外扩展,集合多位业主的资金和管理才能,成立合伙制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和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合伙制企业面临着谈判成本上升和合伙人之间的“搭便车”问题,这些因素制约了合伙制企业的规模。
公司制企业是随着社会化
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科技进步使得生产工具日益复杂,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需要通过扩大规模来提升经济效益。在这种背景下,公司制企业应运而生,特别是在
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
Inc.的形式下,它们具备强大的筹资能力、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风险分散的特点,以及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保障,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公司制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由股东投资形成,企业作为独立实体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所有权体现为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所有权。投资者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投资者一旦投资,便无法直接撤回投资或处置企业财产,只能通过
股息分红或股权转让获取回报。此外,公司的多元投资主体意味着股东不必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可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影响管理层。
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仅需在其投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是因为公司制企业是独立的
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的个人财产不受企业债务的影响。即使企业破产,股东最大的损失也是失去他们在企业的全部投资。这种制度显著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公司产权制度的权利安排体现了原始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原始所有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对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所有权及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等方面。法人财产权则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权集中于经理手中,包括对法人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合法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