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昌平区人民政府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历史沿革
昌平建置始于刘彻元封元年(前110),在县域内设昌平、军都二县。三国时期魏国及晋朝东晋时,二县属幽州北朝北魏时,省昌平区入军都;东魏时省军都入昌平。五代十国后唐时,昌平曾改称燕平,后晋时复称燕平县。辽属辽南京,宋属燕山府,金属大兴府,明朝正德年间县升为州,辖密云区顺义区怀柔区三县。清雍正年间,辖县改属顺天府。民国初年改称昌平县。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昌宛、昌延抗日民主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机关驻桃林村,1948年12月12日进驻昌平镇。新中国建立后,昌平县(区)的行政机关驻地在昌平镇;1956年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改称昌平区;1960年复称昌平县。199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昌平县改称昌平区,人民政府驻昌平政府街19号。
主要职责
1、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昌平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委办局信息
区政府办
区发展改革委
区教委
区科委
区经信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人力社保局
市规自委昌平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管理委
区水务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化旅游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政府外事办
区国资委
区体育局
区园林绿化局
区金融服务办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区人防办
区信访办
区医疗保障局
区经管站
区地震局
区气象局
区城管执法局
中关村园区昌平园
区融媒体中心
参考资料
历史文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2-08-12
机关简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2-08-12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主要职责
区委办局信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