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人民政府是北京市昌平区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昌平建置始于
刘彻元封元年(前110),在县域内设昌平、军都二县。三国时期魏国及
晋朝、
东晋时,二县属
幽州。
北朝北魏时,省
昌平区入军都;
东魏时省军都入昌平。
五代十国后唐时,昌平曾改称
燕平,后晋时复称
燕平县。辽属
辽南京,宋属燕山府,金属大兴府,明朝
正德年间县升为州,辖
密云区、
顺义区、
怀柔区三县。清
雍正年间,辖县改属顺天府。民国初年改称昌平县。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昌宛、昌延抗日民主政府。
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机关驻桃林村,1948年12月12日进驻
昌平镇。新中国建立后,昌平县(区)的行政机关驻地在昌平镇;1956年由
河北省划归北京市,改称
昌平区;1960年复称昌平县。199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昌平县改称昌平区,人民政府驻昌平政府街19号。
1、执行北京市昌平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
昌平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