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贪污条例
防止贪污条例
《防止贪污条例》是1948年7月30日香港政府公布的刑法法规,旨在惩治贪污受贿罪行为。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1年制定的《防止贿赂条例》。此外,为了加强执法力度,香港政府设立了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共有12条规定,涵盖了贪污、受贿、非法获取优越利益等多种犯罪行为。
条例内容
总则
《防止贪污条例》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如利益、代理人、银行簿据、法庭、政府雇员、文件、款待、主事人等。
违例事项
条例规定,无论是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或者任何人出于个人利益向他们提供任何形式的贿赂,即使未能达成预期目标,都属于犯罪行为。同时,代理人参与的贪污交易以及拥有无法解释来源的财产也被认定为犯罪。
调查权力
廉政专员在调查过程中享有特殊权力和程序,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证据
条例规定,在涉及本条例规定的罪行的诉讼中,被告不得以按照专业、行业、职业或业务惯例提供的利益作为辩护理由。此外,对于因调查、起诉后被判无罪的人,法庭有权裁定支付其诉讼费用。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如何保护举报者、惩罚虚假指控和泄密行为。
杂项规定
条例还包括其他一些规定,如保护举报者的权利,惩罚虚假指控和泄密行为等。
参考资料
透视香港廉政公署.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4-11-15
香港廉署四十年.微信公众平台.2024-11-15
目录
概述
条例内容
总则
违例事项
调查权力
证据
杂项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