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予的称号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是2000年03月0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49号)《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与表彰的称号。
设立目的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通过表彰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验收标准
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办法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a.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b.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c.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d.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四条 审批、命名与复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2.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全国标准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集团,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试点地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并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11、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入明显增加;
12、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2001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指标
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集团,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1、指标解释: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办[1998]27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自然司《关于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环然发[1999]20号)又有补充。2.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文件或地方统计数据。3.验收要求:自批准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并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1.指标解释: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办[1998]272号)和原国家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办然字[1996]046号)对此有明确要求。2.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3.验收要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文本,专家论证意见、名单和批准实施的文件齐全。说明资金筹集渠道、数量,落实程度。年度规划经费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实。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指标解释: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办[1998]27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自然司《关于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环然发[1999]20号)又有补充。2.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3.验收要求:自批准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1、指标解释: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办[1998]27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自然司《关于做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环然发[1999]20号)又有补充。2.数据来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本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例。3.验收要求:自批准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部分验收指标
一、社会经济发展
(一)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1、指标解释: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中国农业年鉴》(1999年)统计的1998年全国年均数为2161.98元。经测算,2001年一、二、三类申请验收的生态示范区地区应分别达到4000、2700、1600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城镇单位GDP能耗
1、指标解释:城镇单位GDP能耗是指县(市)总能耗与本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据1999年《统计年鉴》,1998年全国平均数为1.93吨/万元。1999年验收的33个试点平均为1.36吨/万元。南方地区指标应比北方少0.1吨/万元。计算公式为:
城镇单位GDP能耗=县(市)总能耗(吨标煤)/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地区性指标验收。
(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目前全国农村取得饮用水的四种形式:自来水厂,受益人口比例为48.01%;手压井,受益人口比例为23.63%;雨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例为0.45%;其它饮水形式,受益人口比例为16.84%。据《中国卫生年鉴》(1999),我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57.3%。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卫生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五)环境保护投资比例
1、指标解释:为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改善环境质量,必须保证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本国(地区)GDP的一定比例。我国1999年全年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专家认为,要使环境逐渐改善,环境保护投资须占当年本国(地区)GDP的1.5%-2.5%。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六)单位GDP耗水
1、指标解释: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指出,1998年全国单位GDP耗水为683立方米。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水利或农业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七)森林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为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森林法实施细则》推荐,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奋斗目标。
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标准:参考原林业部《关于表彰平原绿化先进县、旗(市、区)的暂行办法》。
草原超载率:适用于草原地区。我国各类草场的分布、产草量与载畜量见自《中国自然资源手册》,1990,科学出版社。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林业、农业部门。
3、验收要求:按林业或农业部门的有关考评标准或指标验收。
(八)退化土地治理率
1、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水利部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等也可类推。计算公式为:
退化土地治理率=治理并有显著成效的退化土地总面积/退化土地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国土、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和专家评判。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九)灌溉定额
1、指标解释:我国是淡水资源贫乏国家,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的88%左右,灌溉水占83.4%。而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仅30%左右。根据《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第一部)提供的资料:北方干旱区定额在80-300米3之间,南方水田200-5003之间,确定验收指标。《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1998年全国农田灌溉亩均用水88米3。降水量小于400毫米的地区执行。水分生产率:指1方水的粮食生产能力,在国际上常被用做节水农业的标准。《节水农业标准研究》提出:产粮1.2公斤/米3可称为节水农业,产粮1.8公斤/米3可称为高效用水农业。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专家评判。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南北两方按指标验收。
(十)受保护地区面积
1、指标解释:指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自然保护陆地(湿地)(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环保、国土、农业、林业部门。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一)矿山土地复垦率
1、指标解释:指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占废弃地总面积的百分率。矿山废弃地是指那些采矿剥离土、废矿坑、尾矿、矿渣、矸石、洗选矿废水沉淀物所占用的土地;土地复垦指利用工程与生物措施,使破坏或占用的土地变成可供利用并具有综合效益的状态。据《全国复垦“九五”计划》,2000年将达到3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农村环境保护
(十二)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百分数。秸秆的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等等。计算公式为;
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农村秸秆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三)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1、指标解释:指规模禽畜养殖场中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处理(资源化)数量/禽畜粪便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和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四)化肥施用强度
1、指标解释:指化肥施用量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化肥施用强度(%)=化肥施用量/耕地面积%100%
为发展无公害农业,国内国际都在鼓励减少化肥的使用。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化肥施用量约为200公斤/公顷,我国平均约在375公斤/公顷。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农业部门。
3、验收要求:以单季农作物计算,按指标验收。
(十五)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1、指标解释:指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综合防治作物病虫害面积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计算公式为: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面积/农作物病虫害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农药施用强度指化学农药施用量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农药施用强度(%)=农药施用量/耕地面积%100%
(十六)农用薄膜回收率
1、指标解释:指回收的农用薄膜占农用薄膜总量的百分率。我国北方农村白色污染十分严重,急需鼓励回收农用薄膜或不使用超薄农膜。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农资公司和物资回收公司。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七)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据1996年《中国农业年鉴》,1995年底全国70%基本农田得到保护。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国土或农业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四、城镇环境保护
(十八)大气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各项指标标准。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十九)水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二十)城镇噪声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学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5-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二十一)城镇固体废物处理率
1、指标解释:目前采用《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待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二十二)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指标解释:2001年2月26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的讲话》指出:1999年,全国669个城市人均公共绿地为6.52平方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为7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讨论稿)指出: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城建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第三部分参考指标
下述指标可根据本地情况参考选择使用。
(二十三)卫生厕所普及率
1、指标解释:卫生厕所指与猪圈分割开的,或可以及时清理的厕所占总户数的百分数。《中国卫生年鉴》(1999):1998年全国农村改厕占总户数的35%。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十四)、城市气化率
1、指标解释:指城市燃气普及率。《中国统计年鉴》(1998),1997年燃气普及率全国为39.84%。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城建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城市污水处理量占污水总量的百分率。《中国城市年鉴》1998:1997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25.84%,98年增长5.34%。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城建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十六)旅游环境达标率
1、指标解释:由资源环境安全指数(占50%),心理环境健康指数(占25%)和环境质量达标指数(占25%)三项组成。资源环境安全指数指不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不存在资源环境安全隐患的旅游开发活动,满足上两项要求获全分,每存在一项安全隐患扣10%的分值,有破坏情况扣全分。心理环境健康指数指游人心理可以承受的游客容量。一般风景资源旅游活动以每10米游道容纳3名游客为限值,小于限值获全分,等于限值扣5%得分,大于限值扣全分。环境质量达标指数指水、气、噪声、固废排放的达标情况,每项不合格扣5%的分值。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旅游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数验收。
标志使用管理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蓝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ECO-MODELAREA(英文)。
使用和管理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表彰名单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七批
参考资料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及表彰先进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7-11-14
目录
概述
设立目的
验收标准
验收规定
全国标准
指标解释
标志使用管理
标志说明
使用和管理
表彰名单
第一批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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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
第七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