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
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地级、
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