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先锋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荣誉称号
“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以受到表彰的先进模范为榜样,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1984年,由北京市总工会命名为“工人先锋号”,从此拉开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序幕。1986年后,“工人先锋号”的雏形在劳动竞赛活动中逐步发展孕育。2006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让“工人先锋号”活动逐步形成劳动竞赛活动品牌。2007年8月30日,全国总工会部署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和规范了“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和管理。2008年4月29日,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命名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决定》,命名了首批全国“工人先锋号”。2009年,全国“工人先锋号”成为车间、工段、班组的最高褒奖。2011年11月底,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就荣誉称号的授予范围和条件、奖励和待遇、管理、荣誉称号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22年1月30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将“工人先锋号”的表彰分为常规表彰和单列表彰。
“工人先锋号”,能够激励职工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充分展示工人阶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主人翁风采。
历史沿革
雏形孕育
1984年,北京公交集团工会在认真总结开展“比学赶帮”竞赛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公交行业“马路车间、单车作业、流动分散”的特点,从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扩大先进影响力入手,选树了两个多年坚持优质特色服务、乘客满意、具有时代精神的车组,由北京市总工会命名为“工人先锋号”,从此拉开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序幕。几乎同时,天津、福建等省市的窗口服务业也兴起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
1986年9月15日至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委在北京召开全国班组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和部署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班组建设的新鲜经验,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委决定命名296个班组为全国先进班组,并由全国总工会分别颁发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至此,“工人先锋号”的雏形在劳动竞赛活动中逐步发展孕育。
正式启动
2006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要使创建“工人先锋号”等建功立业活动,逐步形成全国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劳动竞赛活动品牌。2007年8月30日,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和管理,并要求在全国职工中迅速掀起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高潮,努力使“工人先锋号”成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品牌。由此开始,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正式启动。
2008年4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命名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决定》,命名了首批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总工会决定,命名燕山石化聚丙烯事业部第一生产部聚合造粒四班等1055个集体为全国“工人先锋号”,号召各级工会组织以车间、班组、工段为阵地,在各行各业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并在每年(除五年一次的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年份外)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进行集中表彰。
不断发展
200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授予全国国际劳动节劳动奖状,对于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车间、工段、班组授予全国“工人先锋号”,也就是说,此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班组)原则上不再授予车间、工段、班组,全国“工人先锋号”成为车间、工段、班组的最高褒奖。
2011年11月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其中就荣誉称号的授予范围和条件、奖励和待遇、管理、荣誉称号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打造和做强五一劳动奖的品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
2022年1月30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202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将“工人先锋号”的表彰分为常规表彰和单列表彰,即符合即时表彰条件的对象一般不再当时授予奖章(即时表彰),调整到“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与常规表彰一并表彰,名额单列。
授勋规则
授予对象
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针对同一事项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上述荣誉。
授予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一般具有省级国际劳动节劳动奖状、省级工人先锋号或以上表彰的荣誉基础。
授予原则
体现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面向基层、 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授予议程
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授予周期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五一”前集中评选表彰一次。
单列名额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充分肯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国工人先锋号。
推荐原则
截至2024年 参考资料
荣誉奖励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管理工作
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其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历届获奖情况
备注:仅部分年份荣誉展示
影响意义
“工人先锋号”,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激发职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相关事件
2024年4月28日召开五一表彰大会,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55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088个、全国工人先锋号1034个。在常规表彰对象中,有74.9%的先锋号属于二十大报告强调的产业或本地区的重点产业。先锋号中,班组(科室)有753个,占78.8%,高出规定比例8.8个百分点。先锋号非公企业比例实际为40.3%,高出规定比例5.3个百分点。今年单列了78个先锋号名额,用于表彰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和在组织国家重大活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雏形孕育
正式启动
不断发展
授勋规则
授予对象
授予条件
授予原则
授予议程
授予周期
单列名额
推荐原则
荣誉奖励
管理工作
历届获奖情况
影响意义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