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保证中关村园区高成长企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简称“瞪羚计划”)顺利实施,规范“瞪羚”企业信用星级的评定标准,加强对“瞪羚计划”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发布的文件。
正文
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成长企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简称“瞪羚计划”)顺利实施,规范“瞪羚”企业信用星级的评定标准,加强对“瞪羚计划”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实施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取得中关村管委会“瞪羚”企业认定资格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入会资格、经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担保获得协作银行贷款资金、且完成一个担保贷款周期的企业。
第二条 受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组织对凡是完成一个担保贷款周期的“瞪羚”企业进行星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星级评定方法
第一条 企业完成一个担保贷款周期后向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并委托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条 初次获得“瞪羚计划”担保贷款的企业均具备一星级别。
第三条 经审核,凡是符合如下条件的“瞪羚”企业均可在原有星级基础上增加一个星级:
1、完成不少于9个月的担保贷款周期,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过中关村担保公司确认;
2、符合管委会制定的“瞪羚”企业条件;
3、经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信用等级不低于ZC3;
4、按时缴纳信用促进会会费;
5、经信用促进会核实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经审核,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瞪羚”企业,将在原有星级基础上下降一个星级:
1、企业贷款到期时不能按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且拖欠贷款银行或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债务时间已超过1个月;
2、企业贷款到期时出现展期问题;
3、不再符合管委会制定的“瞪羚”企业条件;
4、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者有信用失范行为;
5、信用等级不能达到ZC3;
6、不能按时缴纳信用促进会会费。
第五条 经审核,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瞪羚”企业,仍维持原有的星级:
1、企业在贷款到期逾期一个月之内(含)能全部偿还银行或中关村担保公司债务;
2、企业前次担保贷款与本次申请担保贷款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并跨越一个自然年度。
第六条 经审核,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瞪羚”企业,将被信用促进会除名:
1、恶意逃废债务;
2、出现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3、企业倒闭或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对外实施,未尽事宜将另做补充规定。
第八条 受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本办法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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