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登记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立法原则,它规定了商业注册登记是商主体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这一原则,创业者必须向商业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后,才能成为商主体。如果未经过注册登记而从事商业活动,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商主体的变更或解散也需要遵循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程序。
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两种。在中国,强制登记主义被广泛采用,这意味着所有从事工商
经营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完成登记手续,才能开始运营。尽管这种做法与企业自治的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但由于对交易安全和秩序的重视以及对外观主义和公示制度的需求,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选择了强制登记主义。即使是那些仍采用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也在法律上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以此鼓励商主体积极履行商事登记程序。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商事登记工作人员产生权力本位观念和对商主体的“赋权”意识。因此,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如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有意实施某种程度垄断的领域,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强制登记主义,而对于一般行业则可能放宽限制,允许更多自由度。
强制登记主义是一种商业登记合法性理论。按照这一理论的要求,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先履行商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开业,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选择并无自主权,且不能随意更改法定登记的内容。商业登记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程序、审查和形式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存在任意性。与此相反,任意登记主义认为商业实体可以在开业后再进行登记,甚至对于偶尔从事营利活动的当事人,也可以不进行商业登记。
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的立法中,虽然法律并未将商业登记视为商主体资格或能力的前提条件,但对于未进行商业登记的营利性活动,其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大陆及其所属的一些国家普遍采用强制登记主义,而有些曾经采用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后来为了维护商业道德、防止欺诈等不良行为,转而采用了强制登记主义。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这是一个持续探讨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