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是
德国法学家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于1803年创作的法学著作,被誉为世界法学思想史和民法学思想史上的名着。该书主要从罗马法的体系中论证了占有这一制度的重要核心理论,包括占有的概念、取得、丧失、令状、变更等内容。萨维尼在书中根据罗马法学家保路斯的见解,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并从人与物的事实关系出发,分析了占有的地位及其法律规定。
占有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但实际上没有什么问题比这个问题更难以解决,而且,在法律书籍中寻求对于它的解答也是徒劳的:因为其困难之处甚至还没有被意识到。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无益的
形而上学式的思考。任何对于一个人来说最弥为珍贵的事物——他的财产,他的自由,他的荣誉,甚至于他的生命——都可能取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为了捍卫我的占有,如果需要的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可能会攻击、伤害甚至杀死别人。但是,物是被我所占有吗,如果法律对此没有划分出界限,没有界定什么是占有而什么不是占有,那么即使在行为时具有最良好的动机,我也可能会发现自己犯下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我所认为的合法自卫,也许在法官看来却是抢劫或者谋杀。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提到,当他直接依据法源而拟定讲座内容时,占有吸引了他的注意力,他觉得,关于占有的通行概念和观点都能够依据法源而被修正。萨维尼将自己的观点告诉了他的老师Weis,Weis对此非常赞许,这鼓舞了萨维尼,并且敦促萨维尼就这一主题写出自己的著作,这一主题因为它所具有的困难和实战重要性而具有魅力。但其他的工作推迟了编著书籍的实施,直到1802年冬天,《论占有》这本书被拟定。于1803年编著完成。
《论占有》一文中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根据罗马法学家保路斯对占有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对占有下的定义是:“具有所有意思的人,完全管领物件,并排斥他人干涉的事实。”他认为不论是时效取得占有,还是有令状的占有,都必须有所有的意思和管领物件的事实,如果只有管领物件的事实而没有所有的意思,那只是持有。例如房客虽占住房屋,但他承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东,并无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为持有而非占有。至于小偷,由于他对窃物有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为占有而非持有。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是从人与物的事实关系出发来分析占有的地位及其法律规定的。他把人与物的关系归结为五种:第一,单纯的接触,如偶尔以手触摸物件而对其无任何意思;第二,握有,即除外部接触外,还有掌握物件的意思(animus tenendi);第三,占有,即与物件接触时是以所有的意思(animus domini),为本人的利益而管领该物;第四,善意占有,即占有人除为了本人的利益外,更自信其为占有物的所有人;第五,所有权,即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的占有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罗马法承认没有所有意思的讼争物保管人、典质人、永租人和容假占有人享有占有人的资格,是由于实际需要而对占有原则所作的例外。这是因为讼争物保管人不仅在保管期间须能避免他人的侵夺占有,更重要的是还须能对抗托管人之任何一方在争议未解决前索回讼争物的要求,故应承认其占有人的地位,使其顺利地完成保管任务,以在争议解决后能将标的物交给应该受领的一方。至于典质,原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如果典质权人没有令状的保护,则债务人或质物所有人可以随时取回质物,债权必致失去担保,典质也就形同虚设。关于永租人,在耕种公地时期,他们和国家在法律上并无租赁关系,大法官为了保护其利益,免受他人的侵害,才给以令状的保护。帝政以后,永租权虽成为租赁关系,但租期长甚至是永久的,出租者除国家外,还有市府、寺院和大地主,他们多在
罗马等城市里,和租地相距很远,因此仍维持令状的保护,使他们和所有人一样,能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免除时时请求所有人援助之烦。至于容假占有,本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故容假占有人享有占有,自为当然之事,债权人或所有人则因受“容假占有令状”(interdictum de praeario)的保护,可随时收回出借之物。以上四项,萨维尼称之为“传来占有”,因其占有是由托管人、出质人、所有人和保护人等转让而来。这一理论主宰了罗马法学界达60年之久,而未受到有力的非难。
《论占有》较为突出的地方除了它的研究方法以外,还表现在它的风格上:具有古典主义的风格、清晰的表达方式、细致与精确的批评、审慎的结构安排。并且,该书辩证地结合了历史性批判与释义学的体系思考。
《论占有》这一作品成了历史法学派专题著作的范本。它不但在
德国,而且在整个欧陆共同法领域都具有同等重大的影响。《论占有》在发表后的半个世纪里被公认为真正学术性地处理法律问题的典范,对
民法释义学有重要影响。《论占有》以历史性、体系性界定法律概念的方法,使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成为新的法律史、新的法律释义学的开创者。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eh Cadvon Savigny,1779—1861年),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创始人之一。萨维尼生于
法兰克福的一个古老家族,16岁时前往
马尔堡大学学习法律,1800年获得博士学位。萨维尼在18—19世纪开创了历史法学,不仅对
德国19世纪的法理学与立法活动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丰富与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代表著作有《论占有》(1803年)、《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年)、《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184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