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又译:禁令救济),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
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在苏格兰法律中的对应概念为禁令(interdict),而
欧陆法系的对应概念则为暂时处分。
禁制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
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制令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最短期限的限制。
适用于管制犯和
缓刑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禁制令不仅适用于
刑事诉讼案件,还常常适用于民事案件中的紧急事项处分。比如制止某个侵权行为,制止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接近未成年子女,或者将其挟持出境,制止泄密行为,制止
盗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制止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等等。不过禁制令作为一项各国普遍采用的诉讼制度目前尚未被
中原地区的诉讼立法所采纳,因此中国内地的诉讼制度至今尚无禁制令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