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曾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013年,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原有的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机构一
(一)办公室(交流合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监管省级卫生事业经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
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机构二
(八)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
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公共卫生与监督处。
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
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准入管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
(十三)人事处
(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群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局
(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保健对象及全省副厅级以上及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以及表格下载。
(五)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应急管理、农村卫生、
卫生监督、医政管理、疾控管理、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外事管理、
纪检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中医药管理、药政管理、食安、妇幼、干部保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
主要包括:卫生部门预算,卫生统计信息、本机关公告、通告,
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招标采购以及本机关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获取形式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地址: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广东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006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l)。《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
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广东省户籍的公民可通过互联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公开目录”的“依申请公开”专栏登陆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广东省卫生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
广东省物价与财政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邮政编码:510060;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