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法官任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
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
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
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公务员
简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任职也有回避制度。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详细资料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部门正职或副职)的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在选调人员时,也要避免选调同乡同学到一个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实施意见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担任市区、镇两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三、回避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调整决定。回避人员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公务员回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应回避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到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没有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本部门无法调整的,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调整。应回避人员的一方接近退(离)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可按照市委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规定》(威办发[1996]5号)提前离岗,符合
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列入回避范围的人员,要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前,如实填写《回避人员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回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回避的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开展回避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回避调整计划的,不予办理其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审批手续。应回避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要无条件服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回避决定。如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予以辞退。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后,要加强回避的检查与监督,要与公务员录用、晋升、调动、任用等环节结合起来,完善回避监督管理机制。
检察人员
任职回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者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已有《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主体范围
应当回避的人即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应回避的情形应当
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行为回避的情形
即诉讼中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或法院决申请法院审理或诉讼程序的情形。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或诉讼。
积极回避的,应当回避的主体在知道具有回避情形时可以提出回避请求。消极回避的,申请人应当在案件审理开始时或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回避主体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无论是积极回避还是消极回避,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是否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如果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则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是否了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之前,回避申请提出之后,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以不退出诉讼,继续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
无利害关系的回避情形
在有的情形下,审判人员虽然与案件没有上述回避事由,但是为了保证诉讼公正,对于曾参与过该案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也规定应当予以回避。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也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包括该案的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这是因为有可能该一审案件的审判人员在该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已经成为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的审判人员。虽然此种情形可能属于小概率的情形。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这一限制。